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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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党员干部进行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高利放贷等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高利放贷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向—3—企业、他人借款或者银行贷款后,再出借给其他企业和他人获取收益;(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出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获取收益;(四)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或者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金融理财产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第四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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