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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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和依靠广大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审议重大决策、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研究单位(含研究所、研究中心、试验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第四条职代会在所党委、总支、支部(以下简称所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条件: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在职在岗职工。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发展。3、作风正派,遵章守纪,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望。24、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第七条职工代表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的产生:1、职代会筹备组根据《实施细则》确定代表名额,按业务科室、行政部门和所属企业(包括参控股企业)为单元下达候选人(名额、要求)分配方案。2、有关部门根据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经民主程序推选职工代表候选人,报职代会筹备组资格审查后进行选举。3、150人以上的研究所,职工代表原则上可由候选人推选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不足150人的研究所,职工代表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10-20%为宜。所领导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推选,不占用部门的代表名额。4、在职职工均有选举权,职工代表的选举,要求参选职工要达到应到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5、职工代表当选,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选票,否则须在未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直至选出。第八条职工代表名额必须是奇数。职工代表名额原则上按在职人数的10-30%确定,职工人数较少的研究所可适当放宽比例,最低不得少于15人。不足30人的研究所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人等。其中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不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占50%以上,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工人应占适当比例,根据研究所人员结构而定。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推选或选举部门有权对本部门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向工会提出撤换代表的请求,工会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进行补选。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3工代表缺额后按规定程序补选。职工代表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脱产学习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时,按撤换代表程序处理。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和职代会的议题,所职代会可邀请有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职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会议的发言和讨论,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向职代会提出提案。3、有权代表职工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执行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诉。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科技机密及商业秘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敢于和善于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4、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5、职工代表要对推选和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自觉接受推选和选举部门职工的监督。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依法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4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职代会的任务:1、宣传贯彻办所办院方针,协助所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2、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3、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所党政领导递交的议案。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单位的合法权益。5、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第十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所年度工作目标,审议研究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所党政领导递交的议案等事项。2、听取和审议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3、审议和通过职工聘用、奖惩、劳保、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公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及费用的缴纳。4、就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5、会同有关部门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研究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6、督促职代会决议执行,监督、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征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决议的落实情况;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属本工作5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各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人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第十九条职代会每届3-5年(届期和工会委员会一致)。职代会每年定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代会,向所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所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第二十条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包括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第二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的选举办法:由大会筹备组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从当选的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所党组织审核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1、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2、听取各工作委员会各项议题的初步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题和大会议程。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解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4、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职代会在形成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通过的决议未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修改或变更。第二十四条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通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五条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所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职6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1、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2、在所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对部门推选的职工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及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负责职工代表提案征集的组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3、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及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主持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4、职代会闭会期间,对于职工代表提出的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所工会委员会负责征求相关工作委员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报所领导研究解决。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研究所,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原则上各研究所按本条例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职代会实施细则,并报院工会审核、备案。已成立职代会的研究所,其条例或实施细则,原则上与本条例无抵触的,不再重新制定,原则上与本条例或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及严重不规范的,应重新修订实施细则,并进行换届改选。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委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7二○○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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