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内部事故责任定性及处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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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内部事故责任定性及处罚的认识企业往往要制定自己公司的事故责任定性所需的概念,事故责任定性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一旦事故定为责任事故,一般都会涉及处罚的问题,那么其他生产、科研等部门势必会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在制度中必须要明确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概念,以免后期扯皮。以下谈谈站在公司层面和角度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看法。一、事故责任定性及概念判断一个事故究竟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得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一般无非是“人、机、料、法(技术)、环境(光线、温湿度等)、管理(培训、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四个方面分析,而物料、技术和机械的安全性、环境的适宜性及管理的有效性都是决定于人,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事故的起因物不是“人”,就认为是非责任事故。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将责任事故定义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失误或误操作、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工艺落后、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本应可以避免而发生的事故。很多企业将非责任事故定义为自然事故,就是因为地震、雷电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我认为对一个企业而言是不妥或者说不全面,这里边忽略了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所说的技术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而是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参考以上分析,将非责任事故定义为:指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或者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二、事故处罚1、处罚的基础是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部分部门领导认为,对于部门以前没有辨识出来的危险源引发的安全事故,应该处罚的是管理岗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已经辨识出来而不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则应由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上级来承担处罚。一些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事故应该是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如果是管理空白的责任事故,那么与直接上级的管理责任就不大,就需要考虑其管理监督部门的责任。这种思想是存在问题的。必须强调和重申,危险源辨识及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部门自身,所以绝不能认为这些事故与各部门自己没关系或者关系不大,把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归咎于安全管理部门,这种思想是很可怕、让人震惊的,这不仅仅是对事故处理的问题,而是至今部分领导都没有搞清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我们一直在明确和强调,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各部门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既然是责任主体,发生事故难道会与自己部门关系不大或者没关系?当然,我们也得承认,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我们都不能说与我们没关系,只要是事故调查组最终认定与安全管理部门有关系,该处罚就处罚,我们没有任何意见,但是各部门必须要认清自己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否则又会回到依赖、等待安全部门去解决安全问题的年代,这是一种管理倒退,各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一旦下降,公司安全工作将会很难开展。2、事故性质与可控、不可控无关一些人认为,一些事故是不可控的,比如下台阶时崴了脚,没有完全避免再次发生的有效控制措施,况且类似事情很少发生,应定为非责任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其实目前成熟的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是可控可预防的,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可控的事故,正因为事故可控可预防,所以一些事故发生频率才比较低。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安全。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事故就认为事故不可控,轻易就定为意外事故。岂不知这种“不可控”、“意外”等词眼对公司的安全管理是非常不利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意识会对人的大脑产生一种心理暗示,安全事故不可控,发生事故纯属意外,那么内心就会认为发生事故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即使付出很大的努力也还会发生事故,所以无须愧疚或自责,那么久而久之,安全意识就会开始松懈,当一个人、特别是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开始松懈时,风险会随之而来,这不是危言耸听,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之所以严格的定义责任事故,就是希望每位员工的内心都有一份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处罚某个人。2、事故性质与事故后果无关事故后果具有偶然性,比如一场小火如果控制不当,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不能以事故后果来确定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的性质只能由引起事故的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及管理上的原因等进行分析和认定。但是我们注意到,事故损失大小影响人们对事故性质的认识,比如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一名员工操作扳手时,不小心导致扳手滑脱,将旁边的员工眼睛致瞎,那么你能说这个员工没责任吗?如果用上面的责任事故定义分析,那就是这样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直接原因是由于员工疏忽、失误或者工具缺陷,间接原因可能还有生产作业条件恶劣,管理原因可能由于领导不重视,培训不到位等因素。3、事故性质不应因对责任人的处罚而改变很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也是受害人,此时将事故定为责任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时,很多人会认为责任人为公司工作且都已受伤,现在还要处罚,太没人性,所以偏向于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必须要坚持原则,“错就是错”,“对就是对”至于对受伤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这个是可以商量的,甚至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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