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实施日期实施要求罚则备注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1994.11.23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1996.8.8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1999.4.3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重新颁布)2002.3.24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2001.10.24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93号)2004.6.22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含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非公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2005.1.10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2005.9.7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2.19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第93号发布)2006.12.1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2008.7.21进一步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的落实,加强新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2010年底在90%以上的新就业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新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苏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苏州市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号)2010.1.9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三年新增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人数达50万人,住房公积金年均使用率保持在75%~9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