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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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61号)各结算参与人: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1、删除原第三条第(三)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不再作为信用债券回购资格准入标准之一;2、修改原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要求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3、新增第四条第(一)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4和0.98。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的债券不得新增入库。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已在质押库内的主体评级低于AA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第一批拟压缩清理的债券(以债券清单为准,见附件2),自2014年7月24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由现行的0.85下调至0.68(7月24日按本通知公布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计算并公布折算率,7月28日适用)。后续压缩清理实施方案将另行通知。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4号)以及《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48号)同时废止。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做好相关调整,确保新老《指引》实施的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指引》修订内容变化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特此通知。附件1: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附件2:拟下调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债券清单附件1: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第一条为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明确回购质押品的资格准入标准和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建立根据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对折扣系数取值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通知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回购质押品”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下同)、政策性金融债、符合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中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和债券型基金产品。第三条对于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的信用债券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回购质押品在相应市场开展回购业务:(一)信用债券发行人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信用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4.530,0.02,0.44%)、中国银行(3.470,0.02,0.58%)、中国建设银行(5.270,0.01,0.19%)、中国农业银行(3.210,0.00,0.00%)、交通银行(5.800,-0.02,-0.34%)、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三)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债项和主体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四)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债券。第四条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其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4和0.98。对于符合第三条的信用债,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具体取值标准见附件。第五条债券型基金产品开展回购业务,本公司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暂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产品进入质押库:债券型基金产品的所有标的债券均应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且均应持续满足回购质押品资格。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考虑逐步放开至流动性较好、价值较稳定、风险可测可控的其他债券型基金产品进入质押库。对于可开展回购业务的债券型基金产品,本公司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其折扣系数取值。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本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产品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第六条相关债券型基金产品纳入回购业务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本公司提交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其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的所有标的债券均应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且均应具备回购质押品资格;基金管理人不能主动投资于不具备回购质押品资格的债券,而且对被动持有的不具备回购质押品资格的债券于五个交易日内处置;其债券型基金产品已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的,该产品对应的所有标的债券不得再重复提交进入质押库。本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承诺的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在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回购业务申请以及其他创新业务申请。第七条信用债券的债项或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对信用债券的折扣系数取值进行调整:(一)对于折扣系数取值为第四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为AA级的债项或主体被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则其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二)对于折扣系数取值为第四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为AA的债项或主体被调整评级展望至负面,则:1、已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的,则其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10;2、未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的,则其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15。(三)债项或主体信用评级被下调的,若仍符合资格准入标准,则按照附件的标准相应调整其折扣系数取值;若不符合资格准入标准,则取消其回购资格。(四)证券交易所知会本公司对相关债券采取暂停上市措施的,本公司于收到证券交易所相关通知或债券暂停上市首日之前两个交易日将其折扣系数取值调整为零。第八条资信评估机构对信用债券的债项或主体撤销评级或停止评级、且发行人未及时委托其他合资格的资信评估机构继续进行资信评估的,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下调相关债券的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资格。第九条信用债券或发行人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影响偿付能力、且资信评估机构尚未采取相关措施,或者信用债券出现特定市场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一)发行人公告重大经营不利事项,包括:发生经营亏损,重大诉讼败诉,发行人或其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二)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严重偏离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示较大风险,不能按照发行公告约定正常支付债券利息等;(三)信用债券出现特定市场情形、且存在较大结算风险隐患,包括: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持有单只债券的集中度明显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信用债券连续一年以上在单个市场没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信用债券入库量与其交易所市场托管量的比例明显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信用债券价格明显高于合理估值等;(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本公司出于防范风险需要,可聘请特定的资信评估机构对相关信用债券的债项及主体进行再评级,并参考其评估结果对信用债券的折扣系数取值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一条相关债券型基金产品或其管理人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一)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通报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二)债券型基金产品出现运营风险,包括基金资产发生严重亏损,本公司获知其对结算参与人发生场内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交收违约等;(三)管理人未遵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承诺内容;(四)债券型基金产品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大幅低于其他回购质押品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风险情况消失或减轻时,本公司对折扣系数取值已下调的幅度进行相应回调。第十三条本公司确定和调整质押品的折扣系数取值时,将及时向市场发布。各结算参与人应密切关注本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提醒相关投资者做好应对安排,严格防范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质押品欠库和资金交收违约风险。第十四条回购及标准券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本指引未予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等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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