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新还旧担保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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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反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致:有限公司贵公司就借新还旧贷款相关事宜,要求我所就借新还旧贷款中反担保的相关问题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我所经办律师仅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借新还旧贷款中,原贷款中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权利义务已消灭,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所谓借新还旧贷款,就是债务人在原有的到期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又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行为。通过借新还旧,新的债权债务产生,同时旧的债权债务消灭。原贷款中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因借款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而终止,基于原借款合同签订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因担保义务的免除而终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含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合同)也因同理而终止。在以抵押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新旧贷款中采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在实践中,抵押登记往往会将所担保的主债权及相关合同进行明确备案。借新还旧贷款中,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办妥新贷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不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抵押权,避免造成脱保。实际操作中,抵押物的重新登记应以抵押物登记机关的要求为准。在借新还旧贷款中,担保人既可以与债权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继续为债务人新的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担保,而承担面临代偿的法律后果。同时,担保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提供原贷款中的反担保措施,也可以要求债务人追加新的反担保措施。但不论采取何种反担保措施,担保人均需与反担保人重新签订反担保合同。二、借新还旧贷款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2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借新还旧贷款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区别。借新还旧贷款中的保证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新贷与旧贷非同一保证人;第三种,旧贷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保证人。第一种情况,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新贷是用于偿还旧贷的,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后两种情况,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明确告知保证人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证明,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保证情形,但可以比照适用于其他担保情形。三、借新还旧贷款中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法律适用《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反担保人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借新还旧贷款中,担保人如要求债务人追加反担保措施,必须与反担保人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否则可能造成反担保合同无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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