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务处关于做好学生“教材代办费”结算的补充通知各学院:请各学院根据“关于做好学生‘教材代办费’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教材代收费结算各项工作。教务处具体补充通知如下:一、2016届毕业班学生“教材代办费”报销时间4月20日前,各学院与学生核验清楚并公示后,填写“学生款项发放表”(采用批量退款)到财务处报销,多退少补,与2016届毕业班学生结清教材代办费。二、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提前结算的,按“通知”要求进行结算。三、教材代办费网上公示时间4月20日前,各学院应填报“集美大学代办费(教材费)结算明细表”、“集美大学代办费(教材费)结算汇总表”,并在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四、与供应商结算的时间请各学院在4月20日前与供应商结清上学期和本学期教材款,结算需要出具发票、教材清单和合同复印件。五、其它事项1.非毕业班学生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与学生核验清楚后可结清教材代办费,多退少补,将结余的教材代办费退回给学生。2(1)非毕业班学生在2015-2016学年(2个学期)都没有通过学校购书。(2)非毕业班学生填写“集美大学学生自备教材申请表”,申请在校期间都不通过学校购书。2.因学校正在进行教材供应商招标中,诸多事宜还未确定,本学期非毕业班学生的教材代办费结算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计划于5月份结算。3.各学院教材代办费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学生教材代办费结算,不能挪为他用,保证账户的专款专用。附件:1.关于做好学生“教材代办费”结算的通知2.学生款项发放表(在财务处主页“下载区文件”下载。)3.集美大学学生自备教材申请表教务处2016年3月21日3附件1:关于做好学生“教材代办费”结算的通知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的相关规定,代办费应遵循“即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并按学期结算,按学年公示结算结果,毕业前结清。为此,请各学院按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教材代办费的管理、结算、公示、清退等工作。具体如下:1.“教材代办费”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采用批量退款,按学生款项批量发放的报销程序办理;2.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个别需提前结算的:①领款,凭“教材代办费结算通知单”和“集美大学——领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盖章),连同缴费票据、证件、银行卡,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退款;②交款,凭“教材代办费结算通知单”和银行卡。3.每学期末,学院应填报“集美大学代办费(教材费)结算明细表”、“集美大学代办费(教材费)结算汇总表”,并在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上述两报表和学院结算情况表应存档备查。4.各学院可以通过查询财务处项目明细账,缴费、欠费情况表,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发现有误及时提出,以便更正。5.教材代办费结算通知单、集美大学代办费()结算明细表和集美大学代办费()结算汇总表请到财务处主页“下载区文件”下载。教务处财务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4附件3:集美大学学生自备教材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学院班级姓名学号申请学期申请自备教材课程课程名称自备渠道自购二手教材学生签名:年月日学院办公室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