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关于公司减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备忘录关于公司减资的的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等四部法律法规中,结合四部法律中的规定对公司减资流程做简要分析如下:一、公司减资的一般程序公司减资不仅会直接涉及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直接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减资行为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兼顾到了公司利益、股东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我们认为,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内部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定方案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以下同)。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2.、股东(会)决定(议)根据《公司法》第37和43条,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如公司类型为“法人独资”,则由股东作出决定,以下同)。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3、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25条,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一并讨论和决议即可。2/3(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股东进行减资决议或公司债权人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提供依据。(三)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义务及债权人异议程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告方式和次数可能有具体要求,在办理之前需要与主管工商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办理。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四)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要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后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应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就没有了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验资程序的要求。3/3二、我国关于公司减资事由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关于我国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出现相应规定。仅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第39条有所涉及,此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条款可依。就《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来说,只表明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达到一定比例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至于理由是什么,没有说明。并且该法规的等级效力不高,在实践中我国公司减资与否还是公司的自由意志决定。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