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变革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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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变革与思考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三十年的农村改革实施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建立起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构筑了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这个的历史难题,需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本文通过总结归纳三十年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发展变革,分析其利弊,以求巩固改革成果,创新完善农业微观经营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1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1.1三十年改革首先从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入手,确立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农民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是农业持续发展的根本。1980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在农业领域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各地农村基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后全国开始政社分开、撤社建乡改革,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发生了质的变化。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写入宪法。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家庭承包制作为中国农村一项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这种农业微观组织制度的变革,打破了长期延续并严重量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大二公”集体经营模式,赋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确立了农民在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1.2家庭经营以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国情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和季节性特点,符合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和农业生产力落后的国情,把农业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经营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主动性。农民可以从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生产决策,自主承担生产风险。农民也可以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开发新的生产项目,通过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来增加收入。这个经营制度的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结束了我国农业长2期徘徊的局面,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显著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1.3家庭承包制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又扬弃了小农经济的狭窄性过去经济学理论一再论证只有集体统一经营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与个体农民私有制经济是完全不同的,它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调整。家庭承包制在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使用权归农户,使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发挥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了合理配置,生产资料与农业劳动力实现了有效结合,土地利用率得到较大提高,扩大了农民的经营领域,推进了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生产,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这在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历程中已经得到证实。家庭承包制作为中国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动摇,必须长期坚持。2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微观经营体制需要变革与创新2.1家庭承包制难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家庭承包制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需求,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小生产模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存在着矛盾。家庭经营的地域性、分散性和自然经济性决定其存在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低、生产盲目性大、抗御风险能力差和经营效率低的缺陷。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同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主体是不平等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农产品市场上,由于农业作为供给方面的集中度低,需求方面的产品替代范围大,使农产品销售面临过度竞争。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作为供给一方是垄断和集中程度很高的工商资本,作为需求一方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家庭,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尤其目前农业仍然是弱质产业,其生产本身的经济技术特点决定了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效益分散,造成农业投资环境趋向其他产业,表现出积累能力不足、积累机制不全、投资效益不高的缺陷,单靠农业自身无法提供改变弱质产业所需的先进设备和要素。而农户的小规模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缺乏大规模吸纳新技术和社会投资机制,农3业要从弱势产业变为强势产业,农民要从弱者变为强者,其出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农业微观经营体制,提高家庭经营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2.2家庭承包制难以提供现代农业所需的社会化服务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按照双层经营体制最初的设想,是希望集体统一经营能担负起服务功能。但在实践过程中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层次发展失衡,只有家庭单一经营,而没有双层经营。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管理约束机制,集体资产流失,集体经济没有实力,无力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种形式的配套服务,农业生产所需的一系列带共性的重要项目,如农业基础设施,农田灌溉设施,防御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市场化服务等等,集体统一经营没有能力解决,靠农民一家一户也难以办到,致使农业基础设施脆弱、防灾减灾能力不强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期盼的生产服务不仅仅是要求微观经营组织发挥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等生产过程的统一服务,还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金融的支持、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和市场营销渠道、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等等,这就需要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建立真正意义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经济组织,来顺应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的趋势。2.3家庭承包制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转型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逐步下降。围绕农业生产派生出很多相关联的产业,在农产品的最终价值中,初级产品所占的份额越来越低。在农民收入中,来自于非农方面的收入已超过了农民人均收入的一半以上。在农村劳动力就业方面,农村劳动力的近一半已转移到非农产业,并且每年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还在加快。在此背景下,农业持续发展主要依靠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由于家庭承包的土地零星分散,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规范的法律保护,农民不能有偿处置土地使用权,尽管农民收入中从土地获得的收入逐年下降,但农民仍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养老的保障,不愿意放弃土地,导致对土地的粗放经营和抛荒,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了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经营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民承受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也更大,收入预期上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加大,加上农民本身的资本积累不足,资本投入有限,这就需要建立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4扩大的机制,必然要求农业微观组织制度适应这个战略转型,进行创新和完善。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微观经营体制的发展与完善3.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业的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是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组织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国外大量的资金、科技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大量涌入,与我国的农副产品形成激烈的竞争。这些国际上的农业企业,大都是农工商一体化,企业实力强大,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如果广大农民继续保持家庭经营,仅仅依靠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是很难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局面。在产业组织层面,现有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竞争主体分散,交易方式陈旧,市场开拓能力差,竞争基础十分薄弱,而这种缺陷又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替代的,单纯地依靠家庭经营无法实现中国农业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就促使广大农民自发走上了联合与合作的道路,许多地方率先在农产品商品率较高、易损性较强、交易频度较高的特色种养产品,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市场风险大的优势特色产业领域里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采用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实行土地、资金、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使家庭经营依托合作的力量加入社会产业体系行列,成为弥补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化大市场之间制度性缺陷的重要组织形式。3.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发展的必然规律。发展现代农业要推行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管理工厂化和生产手段机械化,这些都很难在一家一户小块土地上进行。客观上需要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虽然各地普遍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业产业化,但龙头企业和农户基本上是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难免在产品标准、采收时间、产品质量、收购价格等方面发生纠纷。维护并争取经济方面的利益是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初始动力,优势特色产业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平台和契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桥梁和纽带,使原有的“公司+农户”发展完善为“公司+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农户”,既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又使企业有了稳定的原料来源,同时能够把种养业向加工业、流通业延伸,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增值利润。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依5靠联合的力量,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成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扩展农业产业链、实现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有效载体。3.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关健环节从经济层面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权益为目的,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农民比较乐意接受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农民依靠这种自愿互利的组织形式,把分散的生产要素集聚起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市场风险,就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直接的经营目的和经济利益。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赢得更好的环境。从政治层面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途径和保障,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变被动为主动,增强农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认同与支持,整合农民个体利益,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度,保证农民经济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从社会公共管理层面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使公共服务的传递模式多元化,使服务传输的实际效果最大化,减少行政体制所引致的自下而上信息传递中的失真与流失现象,帮助政府化解杜会矛盾,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在扶贫济困,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4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机制的思考4.1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机制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从培育优势产业基地入手,通过延长产业链,延伸合作领域,来拓展服务功能,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向纵向一体化发展,让农民分享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发挥品牌效应,扩大经营规模,开展强强联合,吸引工商企业和科研部门带资金、带项目投资入股,重点开发“名、特、优、新”支柱产品,推动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增强竞争优势。积极引进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素质。学习借鉴国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创新发展模式,让农民自由选择与市场对接的形式。4.2健全农民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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