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薄】注会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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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考点一】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制定主体地位及效力表现形式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条例,××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条例,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办法等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我国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成文法,因此判例不作为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公民(自然人)物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内容——客体行为国家人格利益智力成果(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提示】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但是,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注意点】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举例解释法人】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公司,在筹备阶段,甲公司(筹)尚不具备权利能力,如果甲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筹备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费用由王某和李某承担;如果成功设立,则甲公司成为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具备权利能力。第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非独立(法定代理人代理下实施的):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或者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独立其他民事行为:无效能力范围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独立:有效能力范围外纯获益:有效独立合同:效力待定单方民事行为:无效(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示】就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1997年)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答案】BCD【解析】由于阳光不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不具有物的可控性,所以不选。后三项分别归属为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行为、智力成果。(四)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1人的出生与死亡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2事实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发明行为。【考点四】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具备有效要件)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4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法律行为实质和形式有效要件总结如下主体合格-------------不合格可能导致无效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导致可撤销或无效内容合法-------------不合法导致无效或部分无效形式合法-------------不合法导致无效或部分无效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关的知识点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相关链接】双方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第九章合同法总则)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举例】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方付钱完成主要义务,出卖者收钱表示接受)【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乙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前,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乙。下列各项中,关于该合同效力及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A.因为甲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乙,因此,合同成立B.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盖章,因此,合同不成立C.甲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发送至乙,乙在保持货物原状的情形下,可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接受D.甲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发送至乙,乙验收后,合同成立【答案】CD【解析】须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无论双方是否按照约定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本题中AB两项的表述,都不全面,因此无法作出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4)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例题·多选题】在实践中,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该特定情况有()。A.法律有规定B.当事人有约定C.有交易习惯D.政策允许【答案】AB【解析】注意对这种形式不能随意使用,因此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方可使用该意思表示。【考点五】意思表示与要约、承诺(涉及合同法,可先看为后面打基础)1.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相关链接】合同法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2.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承诺(与新要约区别)生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以上两点须同时具备,否则为要约邀请(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见注1)到达要约人;(2)受要约人未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上两点须同时具备,否则为新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生效前)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注意有两种例外情形见注2)失效见注3承诺迟到的效力确认(见注4)注1:承诺期限。通常承诺期限在要约中确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即:(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注2: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注3: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4:应当分清是否属于受要约人的责任。(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单选题】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1998年)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考点六】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比较特征(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1)在该行为撤销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3)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有撤销权人提出,且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无效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此种限制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始无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同无效民事行为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这是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采取的措施(4)其他制裁【解释】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教材涉及的典型的形成权还包括:法定解除权、追认权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合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比较(涉及合同法的东西)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合同的不同之处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除了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外,还规定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发生情形有两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而可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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