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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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纠处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强化医疗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当事医务,起到警示和教育意义,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医疗纠纷处理规定补充如下:1、赔偿数额一次15万元以上的,应对医疗纠纷所在科室、科室主任级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具体规定按照泰市医院发[2007]50号文《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2、发生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停职3-6各月,并由医务部和护理部安排转科培训。2.1医疗事故技术监督中医方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事故的住院责任及完全责任;2.2司法鉴定或法院审理中医方责任被认定为70%以上的(含70%);2.3协商处理的,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医方责任在70%以上的(含70%)。3、2年内发生以下情形累计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当事人停职3个月,并由医务部和护理部安排转科培训:3.1经医疗事故技术监督中医房村镇次要或轻微责任;3.2司法监督或法院审理中医方村镇责任(70%).4、医务人员停职期间,高职低聘,同时暂停手术和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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