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规范集团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建立如下制度。一、矿山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业安全技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1)二、建筑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见附件2)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新开工工程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项目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措施。3.作业规程(措施)涉及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补充措施。4.作业环境、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改变的应重新编制作业规程(措施)。四、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传达落实1.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或工作经验。2.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会签制度,必须有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必须签名。3.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签字,并有学习记录。4.未经审查签字的作业规程(措施)不得用于指导生产施工。五、其他各专业化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2度,报矿业管理集团备案。六、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矿管安质【2011】30号文同时废止。附:1.矿山业安全技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建筑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3附件1:矿山业安全技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省外矿山技术管理,明确安全技术审批权限,经矿业管理集团研究,制定本审批规定。一、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规定1.矿井每年8月份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2.每年根据矿业管理集团的统一要求,编制下一年的维简计划,上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3.矿井每年12月份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4.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后执行。5.根据矿井灾害因素,每年12月份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和冲击地压事故的抢险预案,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线路标志等。6.新井建设、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都必须有安全专篇,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后上报。7.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4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后实施。8.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需报省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后上报;需报县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矿业管理集团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规定由矿业管理集团进行审批的,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二、采区设计管理规定1.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批准。2.生产矿井新开拓采区,应在开工前提交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方案应有2个以上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最优方案。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安监部门审查,有关人员、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后正式打印、晒图,并拟定报审文件,于开工前两月一式两份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3.矿根据矿业管理集团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正规采区设计,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备案。4.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批准。5.在水淹区、积水区以下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矿业管理集团批准后方可施工。56.经过批准的采区设计,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经矿总工程师研究同意可编制采区设计修改方案,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其审批程序同采区设计方案)。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采区开采范围与原设计有较大变化(如开采面积扩大或缩小,开采煤层数增加或减少等);巷道布置、主要巷道支护形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或采煤工艺等有重大变更的;主要生产系统有重大改变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重大改变的。三、采掘技术管理规定1.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设计及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的放顶煤开采设计,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2.采用综采放顶煤、综采分层开采等特殊开采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其相关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开采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至少在施工前一个月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3.综采工作面整体仰采角度大于12○,俯采角度大于15○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和设备配套方案,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后实施。4.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无规程不准施工。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5.改变采煤方法的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工作面作业规程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矿业管理集团备案。6.综采设计要根据矿井各相关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装撤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三机配套方案,并报6矿业管理集团审批。7.新采区应按采区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投产前要经过矿业管理集团系统评价,合格后方准投产。8.对已投产的采区,动态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系统不健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矿业管理集团重新评价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9.各矿综采工作面需要安装或撤除时,必须提前40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矿业管理集团,由矿业管理集团安排专业化公司,进行安装或撤除工作。10.新采区第一个综采工作面或老采区第一个新上综采工作面必须由矿业管理集团组织生产矿井与安装单位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准投产。四、机电、运输管理规定1.矿井开拓延深需购买的设备,必须根据设计编制设备采购计划,上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2.矿井年度计划和矿井开拓延深设计之外需购买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出具相应报告,上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3.矿井主变压器吊芯、调整分接开关等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批准后实施。矿井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业管理集团生产技术部审查后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4.矿井主供电系统进行的调整、改造,降压站内主变压器的更换,降压站内一、二次系统内设备更新、更换下井电缆等技术改造,必须上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75.矿井提升系统、钢缆皮带机、扇风机的重大技术改造必须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改造方案,上报矿业管理集团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批。6、主排水泵房降低原设计排水能力和撤除泵房,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7.空气压缩机站降低原设计能力和迁移空气压缩机站时,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8.矿井自动化系统设计、改造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报矿业管理集团批准后组织实施。9.矿井提升系统、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矿井自动化工程安装完毕后和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初次安装的新设备、新安装的信集闭系统安装试用三个月后、新安装的主要运输系统投用以及矿井提升系统、钢缆皮带机、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主扇风机的重大技术改造后,必须由矿业管理集团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正式运行。五、一通三防管理规定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对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要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2.采区进风应采用从采区下部或上部进风。单独进风确有困难时,必须作出专门通风设计,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84.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瓦斯重点区回风隅角瓦斯达到1%时不允许带采煤柱。其它区域采煤工作面带采煤柱,回采工作面正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6m、背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3m,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报矿业管理集团批准。5.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下经矿业管理集团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年度可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制定发生火灾时的反风技术方案。6.主要通风机停风4小时以上时,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备案。7.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时,经矿业管理集团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8.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9.掘进工作面预透无法正常恢复通风的旧巷,贯通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批准,并由当地救护队参与贯通全过程。10.水平延深贯通工程、新采区贯通工程必须按照矿业管理集团批准的设计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完善通风设施后,方准实施贯通。1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业管理集团备案。12.对高瓦斯工作面、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矿业管理集团统一组9织验收。1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单,要及时向矿业管理集团汇报。14.未列入排放瓦斯计划,需临时增加排放地点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矿业管理集团备案。15.瓦斯排放完毕后,通风部门要做好记录,并向矿业管理集团生产技术部汇报。探查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写出分析报告报矿业管理集团生产技术部。16.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矿业管理集团备案。17.启封火区、与有自然发火的巷道贯通、在火区下方开采时,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六、地测防治水管理规定1.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水闸门隔离条件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查批准。2.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3.根据相邻煤矿提供的资料,各矿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到相邻矿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每月至少一次,雨季可适当增加调查次数,调查人员发现超层越界或破坏隔离煤柱等问题时,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向矿业管理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4.根据矿井延深、开拓生产需要,每年提出矿井、水平、采10区补充勘探计划,经矿业管理集团批准后实施。5.新建矿井地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及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得降低测量标准。新建矿井地面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必须上报矿业管理集团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建设。6.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要提前一年(一井贯通工程可放宽至半年)提出贯通工程测量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业管理集团审批,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批复后,各矿负责组织实施,矿业管理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通测量工程监督检查。工程完成后由矿业管理集团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出据验收意见。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必须经矿业管理集团审查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8.由于补勘或扩勘、采勘对比、井界变动、重算、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原因引起储量变动,地质部门依据相应的补勘(或扩勘)报告、采后总结、井界变动批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批文或认定书等技术文件,提出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