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研函[2011]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可在http://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司。联系人: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陈永电话:010-88386086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李果、刘言正、陈新电话:010-58934022附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前言《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是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村镇住宅建设技术政策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专家研讨、征求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后成稿的。农村住房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农村住房大约在7~8亿平方米,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巨大建设量还将持续。目前,农村住房建设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发挥了很好作用,但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无规则盲目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无设计或缺乏科学的设计或照搬城市住房设计理念;材料施工无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无保证等问题,造成土地、材料、能源、资金的严重浪费和住房功能得不到应有保证。目前,虽然各省市出台了一些“标准”、“条例”、“要点”和“办法”,但有的深度不够,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因客观形势的发展而需要修编。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农村住房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一个全面反映农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以及管理机制的技术政策,作为各省市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内容包括总则、村镇规划、住房设计、建筑节能、防灾减灾、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配套实施和环境建设,以及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目录一、总则二、村镇规划三、住房设计四、建筑节能五、防灾减灾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一、总则1、本政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我国农村住房建设现状出发,阐明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途径,可作为各省(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2、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的要求,引导农民建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3、本政策中的农村(村镇),指村庄和集镇。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4、农村住房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农民是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居住区(聚居点)的规划设计、房屋选址、土地调整、资助政策及建筑施工、建材选购、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打造群众满意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要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种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根据相关法规与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住房的建设质量。(2)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农村不仅与城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在地理气候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城镇和其它地区农村的好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3)体现特色。农村住房具有不同于城市的乡土特色,而且不同地区农村住房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些要求在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均应予以体现,以建设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住房。二、村镇规划5、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必须先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逐步使农村传统的无序建设模式转向规划——设计——建设的科学的有序轨道。6、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对农村住房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近远期建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为此,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1)村镇定性和定位要准确。定性和定位是指规划对象相互区别的属性。在规划中村镇均应确定性质,明确定位。定性和定位要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一主题;(2)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规模。村庄、集镇规模要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适当减少分散、偏远聚居点,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3)规划重点要突出。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对农民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问题,如发展生产、改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规划为手段落到实处;(4)规划布局要优化。要通过优化规划布局将村庄的建筑、道路、水体、场地、绿化等要素有机整合,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5)规划特色要鲜明。在规划层面要精心塑造不同地区村庄、集镇特色和文化内涵,避免“千村一面”。7、不同类型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对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农民生活习惯、资源和历史状况等条件,可对村庄和集镇采取整治扩建、保护及新建等不同的规划对策:(1)整治扩建型,指有一定的集聚规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居住环境及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生产,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不构成影响的村庄和集镇。这类居民点是农村居民点规划的主体,要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改扩建中要妥善处理新区、旧区的关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和集镇空间格局,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设施,发掘旧区的土地潜力,避免建设的无序蔓延,进一步提高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同时要综合考虑交通、市政、用地和环境四大要素。(2)保护型与控制型:保护型指具有历史价值和传统风貌的村庄、集镇。这类村庄、集镇应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要在规划中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协调发展区。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房屋,以保持原有风貌,对于保护建筑的内部,可在不伤及主体结构情况下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控制型村庄指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或行、滞洪区内的不需要搬迁或目前无条件搬迁的村庄,这类村庄要控制其发展规模,限制建设用地。(3)新建型与迁并型:新建型指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新村(如大型水库移民)。整村异地新建应充分论证,听取民意,慎重决策。这类村镇要妥善选址,确保安全,尊重民意并结合实际制定建设标准。新建居民点功能分区要合理,设施要配套,用地要集约节约,与自然环境要协调,创造浓郁田园特色和优美人居环境。迁并型指规模过小分散、居住条件恶劣,如严重缺水,交通不便,受地质灾害和洪灾等威胁或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构成影响的村庄。村庄迁并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该类迁并型村庄除危房的维修外,应停止一切基础设施、建筑物的新建和改扩建。(4)城镇郊型: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纳入城镇统筹规划;临近城镇而不在其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应依据城镇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可通过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8、重视住房建设用地规划(1)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采空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以及文物埋藏区。同时,住房建设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2)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房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3)住房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同时应符合所在省(区)市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并满足自然通风要求。9、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杜绝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规划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严禁超标占地;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充分利用村镇中废弃闲置土地;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宅基地,因地制宜地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10、突出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1)充分保护和利用所在地区的山水资源。山区农村可充分利用地形起伏变化的特点,采取灵活布局方式,形成独特景观。滨水农村可充分利用河流、坑塘、水渠及其岸线,通过规划手段形成独特的滨水景观,使农村与水环境和谐共生。(2)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农村,应对历史文化底蕴作出评估,提出对有价值的民居、街巷、历史遗迹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特别重视保护整体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3)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要重视保护特色民居、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并通过规划整合,形成特色鲜明的民族乡土景观。(4)村庄和集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居传统和自然风貌等特色,形成独具一格的建筑景观。11、强化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力度(1)保障规划的良好质量。首先,要建立规划管理与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对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农村干部进行有关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专业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使其适应农村规划设计任务要求;其次,在培训的基础上,对参与村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第三,编制规划前要对村镇的产业发展、农民收入、社会文化,以及农民承受能力、国家投入能力和社会支持潜力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目标和要求。(2)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杜绝不按规划建设和无规划盲目建设现象。(3)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法规体系,为实施监管提供法规依据。要建立与完善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与机制;制定与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建立健全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4)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重视村民对规划建设的参与作用,强化规划实施的村民监督。三、住房设计12、农村住房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原则。“适用”是指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满足生活、生产和文化等多种家居活动的功能要求;“安全”是指住房要合理选址,其建筑结构要具有较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是指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节约投资;“美观”是指在适用、安全、经济条件下,体现传统文化、乡土气息、地方特色与民族特色,满足公众的审美要求。13、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住房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一般宜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房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和集镇宜引导村民建设多层住房;适当控制建设独立式住房。旅游型村庄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