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2009〕71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矿井供用电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有关部门:《平煤股份公司矿井供用电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公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此为电子公文)2平煤股份公司矿井供用电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经济运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矿(公司)机电科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都必须通过矿(公司)机电科电管组审批。(二)矿(公司)生产业务科室都必须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三)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4个专业化小组,人员数量应满足业务量的需要,各小组业务由机电科直接领导。(四)对矿井供电的变电站(所)、矿井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矿(公司)都必须制定详细的正常运行方式及事故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必须经电调同意。一般情况下应先合变电站35KV母联再合6kV母联,后合地面或井下变电所6kV联络。严禁在故障3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五)矿(公司)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矿井大范围停电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并认真贯彻。(六)各单位根据平煤股份公司《电力调度规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规程。(七)各单位的防雷保护装置和接地电阻的试验,测试工作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试验完毕,并投入运行,3月20日前将避雷器试验及接地电阻的测试情况及书面材料报公司机电处。(八)运行中的变电站(所)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试验项目及继电保护整定值经本单位机电副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机电处、电调各一份。各单位变电所进线的继电保护定值由电调统一计算并下发各单位。(九)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应在开工前一天的10点前,将停电申请报请电调。电调于17点前答复。若停电设备为35KV及以上进线、母线、主变压器,电调应汇报公司总调度室、机电处、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变电站。若停电设备为6KV母线、6KV矿井变电所主供电源进线,除通知上述单位外,还应通知相关矿井变电所,由其通知本单位调度室、机电4科做好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为避免重复停电,在检修周期内同一设备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停电检修工作。(十)严格执行变电站(所)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应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本单位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全规程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应由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审查并书面公布。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两票”的保存期至少一年。(十一)对新建6KV以上的变电站(所)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平煤股份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使用、安监等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设计部门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待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相应的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十二)各单位新增用电负荷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或需经供电部门同意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机电处审批。(十三)矿区本部电网内各单位所管辖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的电源线路,原则上交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供电部门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线路均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供电部门,以下谁用电归谁管理。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5(十四)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先进的节电技术和经验,广泛采用节电的新设备、新装备。各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用电情况报机电处,由机电处汇总考核。每年11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电情况预计报机电处。由机电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用电情况,新增负荷,节电工作开展的情况,统一平衡,按季分月下达下年的用电计划。(十五)严格执行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按照发现—记录—审核—汇报—处理—消除的程序进行管理。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属电调调度的设备及时汇报电调。由电调汇报给有关单位和领导及时处理。属各单位自已调度和管理的设备,由各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汇报,及时处理。紧急缺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重大缺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新采区、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设计,包括:设备、管线、供电系统、开关整定等,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批准。开拓、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有供电设计及开关保护整定计算,并经矿(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十六)对新的供用电系统进行安装前,必须由矿(公司)相关领导组织施工、安装、安监,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厂房、硐室、巷道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达到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凡安装保护、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投入试运。6kV以上变、配电系统,矿井生产水平中央变电所的安装验收管理执行《平煤股6份公司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平煤股份〔2009〕103号)。矿井采区变电所、矿井一般供用电系统的安装验收由矿(公司)主管部门牵头,由安装、使用、设计、安检、质检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凡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供用电系统严禁投入运行。(十七)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做到合法供电,安全供电。按照“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公司批准,可以委托转供电。由于历史原因已形成外转供电的单位,逐步进行整改。(十八)各矿(公司)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矿(公司)机电科电管组审批,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整定计算,并由矿(公司)机电科电管组给出或经矿(公司)机电科电管组审查认可,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负荷变动时及时调整整定值,并定期进行保护校验。(十九)各矿(公司)要建立完善矿(公司)、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并发挥作用,按班、日、周对防爆设备、小件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设备、小件(含按防爆管理的电缆、电线、矿灯),必须立即停电或更换。坚决把好到货验收关、入井检查关、安装验收关,特别是对高突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防爆检查,严禁走过场。要加强电气防爆监督检查机制,严格7落实矿(公司)安检部门对机电防爆的监督检查责任。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坚决从重处理。(二十)小型电器组、电缆管理组负责对全矿(公司)小型电器、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认真做好领取、发放、修理、编号等工作。必须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确保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矿用动力、信号、控制电缆到矿后必须进行阻燃性试验,并与煤安标志、产品合格证、阻燃试验结果一起建帐登记。严禁非阻燃动力、信号、控制电缆、无“产品合格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入井使用。(二十一)矿(公司)机电科都必须有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包括低压部分),图上标明设备型号、负荷功率、电缆(电线)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同步修改。每年12月底前应将重新校对绘制的高压供电系统图报公司机电处。(二十二)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矿(公司)应加强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非达标设备的更换和供电系统薄弱环节的改造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装备技术先进和性能优良的保护、监测装置和设备,构筑本质安全的供电系统。(二十三)巩固发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及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成果,继续深入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将供用电事故消灭于未然。从抓文明生产入手,8整治供用电环境,对那些因变(配)电硐室、车房、巷道失修而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地点,尽快制定可行的维修方案,加快维修进度。(二十四)由矿(公司)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至少每半年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二十五)操作、维修人员不得使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等职业禁忌的人员。(二十六)矿井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要按事故类别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类以上的事故,必须向公司机电处、安全监察处、分管机电领导汇报。二、运行与检修(一)在用的高压盘、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无压和欠压保护、漏电保护等一定要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校验。真空开关真空管的真空度测试每年应进行一次。(二)低压磁力启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装置或其它合格的保护装置,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三)井下凡是使用煤电钻及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9(四)高突矿井、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主、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低瓦斯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主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低瓦斯采区采、掘供电必须分开。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主、副通风机供电的变压器的高压电源要来自同一个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如受条件限制,主、副局部通风机设在两个变电所时,试验检漏时间必须错开。监测电源、风、瓦斯电闭锁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积极推广由地面入井的局部通风主直供电源。(五)井下漏地保护、保护接地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并作好相应记录。(六)井下电缆选用、敷设、电缆的连接及接线盒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电缆吊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井下敷设的铠装电缆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不得出现锈蚀、脱皮现象。要落实分片、分段管理责任制,不让电缆出现管理空白。(七)地面及矿井防雷设施必须符合要求,按期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八)各种防护装置,防灭火设施配置合理可靠,定期检查校验。(九)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10作票和施工措施,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前要填写操作票,否则不准作业。(十)联系停送电由专人负责,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停送电指挥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有条件的地点都要有录音并作好记录。(十一)停送电操作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穿戴绝缘用具。操作顺序为:停电时,先停断路器,后拉负荷侧隔离开关,再拉电源侧隔离开关;先停低压开关,后停高压开关,停电后挂停电牌。送电时,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刀闸。(十二)检修试验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检修或试验前必须可靠停电,在其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用与电源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对导体逐相放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的方向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后,方可开始工作。井下严禁带电检修,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十三)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相位、端子序号,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它事故。若需调换相位,检修人员必须通知用电单位注意电机转向,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并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