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职改[2005]3号各市州、省直机关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现将《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2005年6月24日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完善和创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政工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湘办[2000]62号、湘宣字[2002]32号文件以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要坚持准入条件,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负责人,组织、宣传(宣教)、党办、政研室、统战、纪委等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保卫、司法(调解)、信访、人事、老干、计划生育、文明办、人民武装、监察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处(科)工作人员、政治辅导员和专业体育运动队领队人员。第五条截止申报之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离开政工岗位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政工人员在处分期间不能参评。第六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暂设在大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少数、公认、突出、从严的原则,一般控制在现有高级政工师职称总人数的10%以内。第三章任职资格必备条件第七条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忠于党,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第八条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参加政工系列专业知识课程考试。考试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等。成绩合格者,在5年内申报相应档次职务有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知识,重点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革命史》主要包括1840年鸦片战争到现阶段的历史知识,重点是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知识。《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方针与原则、任务与内容、体制与机制、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重点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新对策。第九条申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外语水平要求,原则上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197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第十条申报中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获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试合格证书。根据湘人发[2003]39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5、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6、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凡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交1篇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作为代表作品,论文的具体要求按湘职改字[1999]25号文件执行。其中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指行政区划的县,下同)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既可以提供1篇本人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也可以提供1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政工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研究成果分析报告。代表作经相应专家评审合格后,作为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对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还须经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面试答辩。第十二条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考核。考核具体办法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者近五年的考核结论必须为“称职”以上,申报中级专业职务者近四年的考核结论必须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考核结论为“优秀”,考核结论作为晋职、奖惩、聘任和落实待遇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按照《关于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四章各档次专业职务申报具体条件第十四条政工员的具体条件: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胜任本岗位的工作。3、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第十五条助理政工师的具体条件: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能认真地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4、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满4年;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第十六条政工师的具体条件: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运用和贯彻。2、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4、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位者,从事政工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1年。第十七条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如下: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有关报刊、会议和出版社发表(采用或刊用)过政工文章,具体要求是:国家级1篇以上,或省部级和地厅级各1篇以上,或地厅级3篇以上。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1项地厅级以上政工荣誉,或者个人或主管的工作获得3项县团级综合性政工荣誉。5、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双学位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政工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满7年。第十八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具体申报条件:1、能系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能系统掌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在担任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期间,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看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4、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上取得突出成绩,在下列三条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②在所负责的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中起了主要作用;③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荣誉。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九条个别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政工人员,可以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破格。第二十条破格申报政工师,除了具备《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市、州或省直厅。局(单位)以至全省产生了较大影响。2、在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中起了主要作用。3、获得省部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称号。第二十一条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2、在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中起了主要作用。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称号。第二十二条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了要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或全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2、在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全国双文明建设优秀单位、全国红旗党组织等国家级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主要作用。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综合性政工荣誉。第六章初评与晋升条件第二十三条因从机关流动和从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人员,可参照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在开始三年内不作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要求,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除了符合初评条件人员外,其他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都要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需有相应的专业职务起点和任职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初评人员政工专业年限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