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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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矿生字〔2015〕25号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矿(公司):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修订完善了《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6日-2-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以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182号),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促进矿井安全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1条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各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必须设立采掘生产技术、机电运输、矿井“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生产技术、机电、通防、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置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第2条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矿井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3-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定,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第3条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二级矿井采区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三级矿井采区设计必须报二级矿井审查备案、报集团公司审批时必须由二级矿井行文上报。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煤矿设计单位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综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冲击地压、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报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缩(扩)面、工作面收尾等期间编制的专项安全措施,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编制的防冲专项安全措施,针对矿井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提出的防治措施等,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4条完善技术管理制度。矿井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有:1、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决策的技术管理制度;2、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审批管理制度;3、生产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供排水系统、监测监控等系统设计、调整审批、备案的技术管理制度;4、矿井采掘工程、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4-5、矿井采掘工程、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各专业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各种操作规程编制、审批、检查、考核、评优管理制度;6、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制度;7、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8、矿井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第5条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矿井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制定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机制。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第6条加强安全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要严格队伍管理,明确技术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努力做到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第7条完善安全科技队伍培训和评价机制。高度重视安全科技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技术规定和标准的培训。积极建立人才评价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建立健全竞争、创新机制,保护安全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权,提高优秀安全科技人员待遇,调动安全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第8条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重点用于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水、火、煤尘、地热、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全面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程度。-5-第9条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井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逐步优化开采工艺和设备配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提高。其中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稳定在96%以上,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厚煤层矿井合理确定采煤方法,优先推广使用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开采,淘汰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掘进或装载,积极推广掘、锚、装一体化。第二篇安全技术审批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安全技术审批规定。第1条生产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第2条生产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第3条生产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4条开采有冲击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防冲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建立专门防冲机构,落实防冲队伍,健全预测预报制度,抓好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5条“三下”压煤开采,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6-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级以上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试采,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第6条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第7条雨季三防计划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第8条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和冲击地压事故的抢险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线路标志等。第9条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第10条新井建设、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都必须有安全专篇,都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第11条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矿技术部门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设计及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的放顶煤开采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12条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7-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第13条采掘工作面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14条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15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等安全管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16条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1、需报省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2、需报县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4、不属1、2、3条规定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施工。第三篇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普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节矿压观测与顶底板分类-8-第1条新采区、新煤层投产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量”观测,并提出矿压观测报告。第2条所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预报。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提出监测分析报告,各矿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3条各矿必须按照[MT554-1996]、[MT553-1996]标准进行顶、底板分类,并提出顶、底板分类报告。第二节顶板控制设计第4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根据矿压观测资料、顶(底)板分类结果和顶板控制设计专家系统进行顶板控制设计,确定合理的工作面支护参数,为编制作业规程提供技术依据。第5条控顶距垮落法和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正常推进中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4.8m,上、下缺口处的最大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高档普采工作面一般采用“见四回一”的支回方式,对于稳定、非常稳定顶板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五回一”,条件具备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三回一”。穿推采煤法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7.2m。特殊条件下的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6条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垮落法、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支护密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已经进行矿压观测和顶、底板分类的,可以根据矿压显现情况和顶、底板的分类结果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2、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不等长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9-第7条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8条采用反程序开采时,应根据岩层应力及层间距的变化,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确保上层煤不发生结构破坏,其开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第三节工作面投产及初采初放第9条新采区投产,必须经集团公司进行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面投产由矿组织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第10条所有工作面安装和撤除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第11条凡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开切眼时要见顶见底,切眼支护应采用锚网带支护为主(十三层煤工作面开切眼,其支护方式可采用锚杆支护),中、下分层开切眼时应在锚网带支护的前提下加使金属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加强支护。第12条工作面初次放顶所允许的最大悬顶距离及加强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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