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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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现将《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2009年9月30日主题词:党费管理规定通知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09年9月30日印发(共印35份)2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党费收缴,维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级党组织党费的使用计划、使用请示;对下级党组织进行党费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党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费管理规定等;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相关情况及上缴党费等。第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制定的《海南省党费会计制度》执行。第四条党费的具体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并经过业务培训。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工委组织部(科)、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3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的党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培训。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工委组织部(科)、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党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五条党费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交接,监交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交接的内容有:党费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党费专户相关凭证材料、有关情况说明等。交接的账款物必须相符。交接单一式三份,经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签名后,分别留存。第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检查,确保在一至两年内,对下级党组织普遍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条已按规定设立党费银行专户的各级党组织,必须通过党费专用帐户收取下级党组织交纳的党费,禁止现金收取党费。第八条党费专用收据的领取和管理1、凡我省各级党组织中有收缴下级党组织党费的各党组织,都必须使用《海南省党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各党组织在收取下级党组织缴纳正常党费时(不含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开具专用收据给下级党组织。42、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直各工委、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组织部门须持其单位介绍信到省委组织部组织处领取每年本地区、本系统需使用的专用收据,并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用收据的发放和管理工作。3、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直各工委、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组织部门每年领取专用收据时,省委组织部组织处需将领取的专用收据的数量、起止号码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名。下年2月底前,各市县、各工委、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组织部门须将上年领取的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汇总,并填写《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并上缴至省委组织部组织处,予以核销。并按规定领取下年本地区、本系统需使用的专用收据。4、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直各工委、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各党组织专用收据的使用情况。具体检查下属党组织的会计账务、核对专用收据上的党费收缴总额与《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中的党员缴纳总计数(数据不一致的需查明原因并上报详细说明)。5、凡领用的专用收据必须在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5漏页、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原发放单位报告,并予以调换处理。在使用时,如有填错,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原发放单位,并声明作废。6、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直各工委、省农垦总局、省国资委、省农信社联合社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等工作。设置《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如实登记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7、专用收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等登记造册,一并移交给新任管理人员,监交人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8、凡党组织撤销、合并等情况,必须将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上缴原发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销毁。如不按规定上缴,一旦发生问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原经办人承担责任。9、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上缴党费后,必须及时将上级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和本党组织党员缴纳党费的明细表在本党组织党员中予以公示。610、专用收据不得私自买卖、转让、代开、伪造,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专用收据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凡过去领取的专用收据可继续使用到2009年底,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新印制的专用收据。第九条本制度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海南省党费专用收据(样式)附件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样式)附件三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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