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电武保〔2015〕146号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2015年12月2日-2-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矿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武装保卫部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宏观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是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3-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非专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各单位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职能部门,配-4-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七)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单位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职工集中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各自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对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八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5-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对举办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各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管理重要工作日程。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单位、部位,确立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重点单位、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6-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位主要有下列范围:(一)各单位的工人俱乐部、宾馆、职工食堂、职工浴池更衣室、集体宿舍、超市、职工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二)党政首脑办公场所、广播站、电视台、通讯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调度控制室、档案室、发电厂等重要部位;(三)矿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瓦斯抽放站、重要物资仓库、料场等生产要害部位;(四)生产、使用、储存、充装、供应、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场所或单位。第十三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除《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二)《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三)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者重新整体装修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四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建设,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器材的采购以及维修保养工程的招标和验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严把技术质量关。第十五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消防演练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许可,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防火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完毕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监护人员、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8-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充足,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第二十条凡下班工余时间或节假日,各部门人员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电源是否关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9-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任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同时立即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应及时的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单位应当极积配合公安消防队抢救人员、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武装保卫部对公司所属单位每季度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抽查,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动态抽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另行安排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各单位应当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动态自查,每月至少一次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要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末应把检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送至公司武装保卫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防火责任人,以及制度、责任落实情况。(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0-(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消防设施、装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是否持证上岗。(八)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物资的防火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情况(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构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一)具有直接引发火灾危险可能性的情形;(二)发生火灾时会导致火势蔓延、扩大或者会增大对人身、财产危害的;(三)发生火灾时会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的。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11-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的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12-(八)其他需要当场改正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存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