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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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取号:JA0420502201104002内容分类:法规、规章发布文号:黄政〔2011〕18号发文日期:2011-04-07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黄山风景区和黄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监察、财政、招管、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对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过程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具体的有关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三)对产权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四)建立和管理产权进场交易当事人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六)对区县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申请,办理产权进场交易报名,对产权进场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或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按规定方式组织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活动,出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凭证;(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三)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四)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见证产权交易过程,协助交易双方产权交割;(六)将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材料报市招管局备案;(七)履行市招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转让方确定信息披露及产权交易方式;(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对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依法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二)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三)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产权进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产权交易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产权转让方应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准予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证明;(三)产权转让方案;(四)转让资产明细及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转让方办理产权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在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间,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申请书;(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三)转让公告及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六条市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报市招管局备案。第十七条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成交意向后,转让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信息公告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者自行终结,也可以由转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公告。再次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转让方应当根据征集的受让方情况,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交易中心确定交易方式,并报市招管局备案。第二十条市交易中心按照确定的产权交易方式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市交易中心见证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第二十一条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与转让方办理结算、交割。第二十二条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合同订立7日内,将交易合同和交易确认书副本报市招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察、财政、招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产权进场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一)转让方故意隐瞒产权标的真实情况牟取私利的;(二)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三)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场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予以通报批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委托除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招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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