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伙开发开阳县马场镇山岔红粘土矿产资源的协议甲方:开阳县马场镇山岔村民组项万国开阳南江花园鲁远强乙方:孟永宁由于甲方在开采马场镇山岔红粘土矿资源投入困难,为了促进开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诚实守信,双方志愿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以下合伙协议:一、合伙开采经营范围1、山岔红粘土矿区的红粘土矿和所有伴生矿的开采和经营。2、红粘土矿粉加工。二、合伙开发的资金投入1、甲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05201212010127120101693)划定的开采范围的红粘土矿和所有伴生矿作为合伙的条件,与乙方合伙开发。2、乙方投入资金200万元作为补偿甲方前期开发费用(此款不能在利润中扣还)。3、自乙方投入资金200万元之后,甲方在该矿山产权2中只占有40%的产权(项万国占30%、鲁远强占10%)孟永宁占60%。三、矿山的合伙期限:该矿山合伙期限为长期。直到国家划定的区域内所有矿石采完为止。(除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必须终止除外)。四、甲乙双方约定事项:1、甲方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筑民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合村石红洞粘土矿与乙方合伙开发”。2、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开发中的土地、山林、征拨、公路维修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甲方合伙前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3、乙方负责开发中所有资金筹集,在今后所获利润中逐步偿还乙方。(一但出现亏损,按其矿山股东所占比例承担责任)。4、乙方是该矿山的大股东,应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制定矿山开发、管理、经营等一系例制度,并严格执行。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付给200万元投入资金后,甲方将开阳县马场镇山岔红粘土厂所有资料、手续转给乙方,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6、在矿山开发中,甲乙双方相互支持通力合作,股份3不一,权利平等。五、违约责任:本合伙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都必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违约,不仅负责赔偿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且退回乙方投入的合伙资金200万元。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同等的国家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股东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一份。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