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业保险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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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农业保险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东安村新农家村为例一、调查时间2014年9月6日二、调查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东安村、新农家村三、调查方法主要采用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实地调查四、调查对象东安村新农家村的农户五、调查背景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也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省份。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防范,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规避农业灾害损失,对生产者给予一定的保护,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一致。现今阶段,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正当其时。六、调查目的1、通过调查了解东安村和新农家村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的相关数据,辅助分析吉林省现行农业保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成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完善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2、通过了解东安村和新农家村的具体发展情况来了解其农业发展实况及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从而逐步了解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3、通过实地调研的调查方式,从理论回归实际,根据获得的实际数据再补充完善理论内容,使得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得出的结论更有现实意义。4、通过实地调查锻炼自身能力,积累自身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经验,为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了有力支持。七、问卷有效率本次实地调查共发出问卷162份,收回问卷162份,其中有效问卷148份,有效率91.4%。东安村,新农家村农业保险基本情况1、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演进历程及现状1.1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演进历程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制度自从2004年以后,采取自上而下式的制度设计,依托政策性“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走出一条政府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规模由小到大,制度逐渐健全,机制不断规范,农户、地方与中央财政共担保费补贴的发展路径(参见表1)。表1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时间内容2004建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基本保险业务试运行2006建立9个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网络覆盖全省2007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省份,地方与中央财政按照1:5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2008出台“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农业保险发展目标,完善农业保险内容2009扩大保险试点范围2010建立政策性检查指导工作机制2011试行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主要对辣椒、人参、烟叶、奶牛和设施农业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12扩大特色农业保险业务2013制定“吉林省农业保险管理办法”,部分病虫害被纳入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吉林省农业保险费用承担结构由农户支付和财政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财政补贴经历地方财政补贴和地方与中央财政补贴两个阶段,目前,按照国家、省、县(市)三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承担20%。保费投入运行机制是按照农户与地方财政补贴发生额度,国家财政给予配套补贴,因此农户参与规模和地方财政补贴能力共同决定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广度和中央财政的渗透深度。采取“封顶赔付”理赔机制,2012年之前封顶赔付比例为150%,2012年之后提高到200%,超过200%以上的部分,农业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赔付比例及额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制度取得一定的绩效,2007-2012年期间,参保农户数量累计1244.45万人,其间数量经过一个先增后减的变化过程,同期参保面积数量与保费收入比例波动上升,6年间分别累计达到1369.3万公顷和44.23亿元,理赔比例波动上扬,2007-2011年间农民获得理赔总计21.87亿元(参见表2)。表2吉林省农业保险绩效时间参保农户(万人)参保总面积(万公顷)保费收入(万元)理赔比例(%)2007183.00(48.00)197.0(47.00)68889129.982008214.00(52.55)200.5(49.27)6578045.752009182.90(58.50)193.4(51.20)5899680.822010237.60(64.6)266.8(69.10)8025050.912011225.95(61.4)239.6(67.10)8006847.792012201.00272.0(70.00)8833056.81资料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5-2013;吉林省统计年鉴,2013。注:()为标本指标占总体比重。1.2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的现状目前吉林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主要险种有三大类: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森林保险。其中种植业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和花生。除此之外,吉林省还开展了人参、烟叶等特色经济产品险种。我组此次调查着重了解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保险事宜。经过向该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我们了解到农业保险于每年的年初以村为单位进行参保,由各村的相关负责人员向村民进行宣传并收缴相关的保费,帮助村民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田地基本不受限制,但必须不在防洪区、泄洪区范围内,并且在二等土地承包范围内,符合以上条件的田地均可参与农业保险。至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则是以成本为标准进行赔付,秋收以后,由保险公司聘请专家前往受灾田地进行测定,受灾达到三成以上方可进行赔付,三成到四成为一个赔付等级,四成到五成为一个赔付等级,以此类推,不同的赔付等级享有不同的赔付金额,受灾程度越严重,赔付金额越高。保险公司于每年的九月末开始集中办理受灾田地的赔付事宜,受灾等级确定以后,受灾田地的村民可以将自己的受灾情况上报村里的相关负责人员,由他们报给保险公司,最晚于年末完成所有理赔手续并将赔付金额发放到村民手中。2、农户参保情况、意愿与需求2.1农户参保基本情况在实地调研中,同学们采用随机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在长春市合心镇农安村以及新农家村随机抽取约162家农户进行调查。在问卷设计上,我组主要设置了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以及影响农业保险购买的因素。其中,对影响农业保险购买因素的调查在问卷设计上采用多选方式,分别考察了参保价格,参保、理赔等程序的复杂程度,赔付标准,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农民心理等对农业保险购买影响的重要程度。接下来对收集回来的数据进行处理,丢掉无效的数据,录入有效数据,对每一个影响因素都做深入的分析,得出相对准确的数据分析。数据整理如下:参加农业保险意愿调研总人数有效数据人数有意愿人数无意愿人数16214841107调研总人数有效数据人数参加保险人数未参加保险人数16216114147参加过农业保险的情况对农业保险的了解调研总人数有效数据人数非常了解人数比较了解人数不了解人数1621430351082.2农户参保意愿分析根据调查,受访者中28%的人有意愿参加农业保险,这说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而根据统计,受访者中只有24%的人比较了解农业保险,53%的受访农户是出于对农业保险的不了解而没有参保意愿。这说明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宣传机制存在问题,理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更广泛地向农户普及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相信会对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大有裨益。不同的个人社会经济特征会影响到农户对农业保险作用的认识、对保险功能的理解、对待风险的态度等等,进而影响到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决策。而对于制约农业保险需求的内在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2.2.1年龄因素制约一般认为随着农户年龄的增长,接受新事物、新模式(例如农业保险)的意愿就越低。2.2.2受教育程度制约一般认为,农户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对新事物接受可能性就越大。2.2.3收入水平制约数据表明,低收入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比较低,而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增加,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也随之增强需求。2.3农户参保需求分析从本次调研来看,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仅有14户,只占百分之九;而未参保的农户却高达百分之九十一,为147户.这充分说明了农业保险在农民中的投保率很低。而农户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农户受灾程度和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例。若是气候相对稳定,没有大灾大害的趋势,则农户不愿意购买保险。而且随着农民工资性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增长,来自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的比例不断降低,即使发生自然灾害遭受损失,也不会影响基本生活生平。3、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3.1农民参保有效需求不足在实地调查当中,我们发现在东安村和新农家村中,主动参加农业保险业务的农户只占受访农户的9%,具有投保意愿的农户也仅占总数的28%,这说明该村投保率低,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当前,吉林省农业政策保险业所取得的绩效实则是农村基层政府工作绩效,并非是农民主动参与的结果。据调查,农村基层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工作中,采取定目标分任务的工作机制,将农业保险任务层层分包给镇、村级负责人,涉局者绝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游说上面,利用各种手段和人脉关系,甚至将参保活动与农村某些即得利益的优先权关联起来,殚精竭虑地劝说和诱导农民参加保险。王秀芬,李茂松等人的研究表明(2013),在505户调查样本中,28%农户具有强烈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67%具有一般性意愿,在购买保险的农户中,有5%的农户受到政府本劝导而购买保险,并非出自意愿。由此印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民参保的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主要归结到两个重要方面,一则农民纯收入偏低,农户收入水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农户的收入水平状况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支付能力,即农户对农业保险费的承受能力。2009-2013年吉林省农民的人均总收入分别为:5450元,5950元,7515元,9100元,11133元,扣除生活成本、子女培育与老人赡养费,农业生产成本,农民纯收入几乎折半,相对较高额的保费羁绊农民参保。二则非理性心理预期,吉林省气候比较稳定,催生农民难遇“天灾”的心理,因此,农民将农业保险费用视作一种沉没成本。三则对农业保险了解程度有限,不了解导致无需求。3.2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农业保险原本是惠农制度安排,也是农户规避自然灾害的避风港,然则农户对农业保险却比较陌生,在本次调查当中我们发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其中,0%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农业保险,比较了解农业保险的人只占24%,然而,多达76%的人完全不了解农业保险。据5个县16个村的调查显示,1%农民非常了解农业保险政策,10%的农民比较了解,38%的农民根本不知道农业保险政策。据150户抽样调查显示,无歧义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准确说出理赔比例和农业险种的农户比例几乎为零,超过50%以上的农户将保险理赔与政府保费补贴相混淆,65%左右的农户不完全清楚保险理赔程序,由此导致许多农户在发生灾情时,在没有保险公司查勘和鉴定条件下采取自救活动,从而降低理赔抑或完全失去理赔的机会。由此佐证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问题表面成因在于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致使农业保险处于被动宣传境况,而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保险自身机制问题林立,农业保险专业法律缺失导致农户保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处于保险市弱势地位的农户只能采取避市保身的做法,引致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3.3农业保险理赔额度偏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农户都只种植玉米,而种植玉米的成本大概是6000元/公顷。然而,按照安华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玉米的赔付金额大概是3000元/公顷。按照当前的理赔标准,即使全额赔付,仅相当于实际成本投入的一半,凸显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常利用保险合同信息买方市场的优势,降低理赔的额度,再加之部分理赔款未能及时发放而形成的机会成本,农户最终获得的理赠额度往往小于理赔期望。问题成因在于两个方面,一则保险公司受最大化利润驱使,存在降低理赔额度的逻辑;二则由于农业保险投保率较低,保险公司连年亏损。例如,吉林人保分公司平均赔付达到130%,个别险种赔付率达到400%累,加上公司向国家上缴的税负,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和公司运营费,农业保险业务常年深陷亏损的泥潭,由此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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