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人出资中国境内保险公司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此类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来调整,并且投资入股的股东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除了以上的条件之外,出资入股还主要有以下限制:1、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2、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类: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收购保险公司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保险公司。此类收购行为主要由《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来调整。此类情形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除了以上的条件之外,此类外资保险公司还主要有以下限制:1、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3、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