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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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与对策[摘要]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社会、法律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笔者相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很快就会颁布实施![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反家庭暴力法引言一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都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很普遍。在世界各国,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十分普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据资料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地位较低的普通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认为是“家务事”而忽视,但事实上它却导致使了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妻杀夫案等。家庭暴力在我们周围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刑事案件已成为不容社会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另外,家庭暴力类型不断升级,出现诸如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的家庭冷暴力。二、家庭暴力的原因(一)历史原因11、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百度百科.家庭暴力[EB/ol].、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虽然在社会在不断发展,但是一些旧思想因为根深蒂固还没有摒弃,在社会上还有很深的影响。3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整个社会和家庭都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物质财富,有政治权力,而女性则什么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由男人做出决策,妇女只能选择听从男人的决策和安排。因此,父系家长制是导致家庭暴力现象一直存在的最本根本原因。2、男权思想观念在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4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虽然“夫为妻天”的男权思想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影响,但男权思想的影响依然深固。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把妻子儿女作为一个独立人格主体来看待是很难的。换句话说,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二)社会原因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尽管家庭暴力在性质上可能比一般暴力还要恶劣,但由于社会公众对它的危害程度认识不足,使得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它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在法律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2、受害者的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家庭的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一些男性成为了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在部分家庭,男女经济收入的差3、项黎宁.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对策.[J].时代人物,2008,(10)89.34、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潮汕人民出版社1950年初版距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这成为了一些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影响因素。4、很多家庭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家庭破裂,因为喜新厌旧,很多男性便视自己的妻子为出轨的障碍,导致家庭暴力行为的产生。(三)法律原因1、《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相对滞后。有关法律规定很多,但是可操作性较差。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只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是不会选择主动介入进行干预的。2、没有专门的防治机构,职能部门众多而责任不明确。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对制裁方面未作出明确规定,施暴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3、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困难。目前存在的一个瓶颈问题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我国的证据法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家庭暴力案件。一般的诉讼体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即由被害人举证。当事人如果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就要求在起诉时必须举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家庭暴力现象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即便有时邻居目睹了全过程,也多会出于自身利益和碍于情面,拒绝出庭作证。(四)其他原因1、男性因性别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2、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3、性格怪异、脾气暴躁者易实施家庭暴力。这类人自控能力较弱,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只要与别人发生意见分歧或者自己的要求没有被别人接受,就习惯于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4、生活困难、经济条件差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15、家庭关系不和者,当心中不满时,更易选择使用暴力作为发泄的手段,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三、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5譬如,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在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再次提出了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62(二)完善执法的可操作性明确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依靠专门的机关来协调监督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或者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救济程序。建立保护令制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这条道路往往是走不通的,我们还应当寻求更好的做法,保护令制度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保护令制度是国外在遏制家庭暴力问题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因此,我们可以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参考美国立法中“禁止接触令”和“民事保护令”等措施,在未来制定的防治家庭暴力法中设置民事保护令制度。妇女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本人、近亲属或相关的权力机关和组织如果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令。法院可以依申请做出有关保护令的决定,禁止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伤害甚至接近受害人。如果施暴者违反保护令,执法机关则可对其处罚,进行拘留或者罚款。执法机关也可以将受害人带离居所,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庇护的地点。如果对被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则由此产生的治疗费、日常生活等开销费用仍须由施暴者支付;必要的时候,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银行冻结其帐户,强行划拨。(三)举证责任倒置鉴于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未来制定的防治家庭暴力法中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姻家庭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7另外,还可以设立公安机关和医院及其他基层组织协助采集证据制度,赋予公安机关与医疗部门承担证据采集协助义务。公安机关一般是被害人的首要求助对象,也是家庭暴力行为最有可能的见证人。当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应当对案件发生时间、暴力现场、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等事实做详细地记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取得一些较为直观的证据,比如照片资料,收集封存施暴时使用的工具等等。最终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便在诉讼需要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医疗机构在履行其医疗的职务时,如果发现患者的伤害是家庭暴力行5、百度百科.家庭暴力[EB/ol].、法制网.陈秀榕代表:反家暴法应尽早列入立法计划7、刘宇.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机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209所致是,在为受害人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为受害人开具正式的伤情诊断书,详细写明伤情状况、诊断结论、救治建议及日期,并由医生签署,医院盖章,协助受害人保留证据。在司法机关需要的情况下,并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四)冷暴力入法针对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应扩大家庭暴力的法律范围,尽快将冷暴力纳入法律范畴,维护受害方的配偶权。(五)加大调节力度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8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结语赘言至此,本文已简单地论述了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从多方面分析了原因,并在法律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总之,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积极践行胡锦涛主席和谐社会理念,推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8、刘冉冉.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D].贵州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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