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10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2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缴费,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第1条“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调整到20%。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第2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者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大概有这么三种情况:•①经济效益非常好的企业,职工工资超社平300%的很多,没有低于社平60%的,因个人缴费超300%的部分要剔除,所以这样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是两个基数。•②正常经营的企业,企业职工工资都在社平60%--300%之间,即职工工资既没有超社平300%的,也没有低于社平60%的,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③效益不好的单位,职工工资低于社平60%的人比较多,企业和个人是一个缴费基数。•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P48),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八个方面详细地列出缴费基数的依据,特别注意的项目--第3项奖金:第2小项节约奖,第3小项劳动竞赛奖,第5小项堵漏保收奖、以提成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奖项(P52)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这些奖项不计入工资基数外,其他奖金一律计入工资基数。•第4项津贴:第1小项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第2小项保健性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第6小项其他津贴—上下班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第六项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与按月发放的误餐费是有区别的。•第5项补贴:住房补贴和房改补贴•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我省原劳动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六家单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5]27号)中规定,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们也将4%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超出比例不预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