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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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以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主要思路和原则(一)主要思路。按照“打造平台、引领投入、市场运作、融合发展”的思路,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省份或城市开展试点,采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平台,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发展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加速、融合发展,探索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搭建基金平台和体质创新,采取股-2-权入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建立以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个人负担为主。“谁受益、谁买单”、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有关费用,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持续运营、良性发展,从而激发社会活力,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三是政府适当引导。中央财政适当安排试点引导资金,对中西部财力困难地区重点倾斜;各级政府要强化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方面的职责,创造有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重点是加强价格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四是加强政策衔接。试点地方政府要做好与已有社保、医保等有关政策的有序衔接,鼓励地方以项目为平台,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地方财政资金等相关资金整合,形成整体合力,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二、试点的主要内容(一)中央财政安排试点引导资金,与地方政府以及银行、企业等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投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出资额不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20%。(二)基金投向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3-区养老服务体系,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产业融合发展。其中,投入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大众化集中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基金委托专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发起、基金募集、股东权益、投向、分红、赎回等有关内容,但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营。(四)试点地方政府整合中央试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中央基建投资等,加大对养老服务产业的支持力度,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土地、金融、收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破除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营造有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三、试点工作实施程序(一)财政部、商务部综合考虑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布局、工作基础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等因素,确定2014年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省份。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二)有关省份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方案应明确工作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及资金安排意见等。-4-(三)试点地方按照报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财政部、商务部将分年度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系畅通、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地方政府要制定发展养老服务业总体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清晰,方案切实可行。(三)完善管理制度。试点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特别要严格限定基金投向,严禁以发展养老服务业为名,投入房地产、高端奢侈服务等不符合试点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四)加强跟踪问效。试点正式启动后,试点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管,确保基金运行规范、高效。同时,-5-要加强试点成效和经验总结,为全国推广创造条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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