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1]2498号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冀政函〔201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我省列入国家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浙政函〔2011〕2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函》(皖政秘〔2011〕79号)、《关于恳请将江西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赣府文〔2011〕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函》(鲁政字〔2011〕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的函》(湘政明电〔201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甘政函〔2011〕71号)均悉。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河北省(丰宁县、隆化县)、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市黄山区)、江西省、山东省(泰安市、临沂市)、湖南省、甘肃省(庆阳市)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各试点省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在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各试点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措施,认真测算改革成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专此函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林场改革试点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