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钟智君学号:1213900052班别:物流122论微信交易中合同的相关问题摘要:在微信等一些社交平台,有时会出现一些不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其中交易买卖合同会通过微信发送和接收,但万一发生权益侵害,而由于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我们是无法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维权的,因此我们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本文主要通过微信交易这例子,来讨论如何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维权,以及如何防范收到此类权益侵害。关键词:微信交易合同维权正文: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进行买卖,订立口头合同,发布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但是,微信交易中存在着各种关于合同的问题。一.微信中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以下有一个案例:一个月前,王某开办的公司急需原材料,因来不及签订纸质合同,王某就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向供货商白某发去一条信息,请其在一周内供应20吨原材料。白某回复只要先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王某当即让会计把定金打入他的账户。事后,白某迟迟没有供货,王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因而受损。王某找白某问其原因,白某说货物紧俏,并说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他既可以供货也可以不供货,因为微信并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如果不愿等,可以退回6万元定金了事。那么,白某的说法对吗?王某与白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白某若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首先,手机微信当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范围。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1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手机微信无疑属于“数据电文”。其次,本案微信内容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王某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白某在一周内供应原材料20吨,这是要约。白某回复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这既是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王某公司当即将定金转给白某,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通过要约与承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业已成立。因此,白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白某收到定金后没有在一周内供货,这显然违约。因此,王某可以要求白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元,以弥补自己公司的损失。另外,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二.微信合同订立的主要途径和形式。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其实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代理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如语音信息等。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微信二维码,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可能达成或成为微信合同。三.微信交易中的一些纠纷问题及其如何通过合同相关知识进行防范和维权。1.微信交易需要将钱打在卖家账户上,如果卖家收钱交货后消失,那么为避免消费者买到假货难以赔偿,我们应如何应对。首先我们需要在交易完成前对卖家的身份进行一个确认,然后就要订立一个有效而且比较全面的合同,其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因此我们在微信交易中要尽量详尽的做出这些合同订立的方面,并且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这样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2.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如集“赞”等宣传方式。在之前一段时间“赞”营销十分红火,但多数“赞”营销确实存在噱头多承兑少现象,但因为参与者没有付出金钱,就很难按正常的消费纠纷来处理,也很难获得加倍甚至十倍的赔偿。在这个过程中,微信用户因微信营销中的消费陷阱遭受损害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微信用户如果受到财产损失,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3.交易双方相熟导致维权困难。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微信交易实际上就是考验交情的过程,但买卖毕竟涉及金钱,涉及利润,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最好分清交情与交易,如果一定要通过微信平台购物,建议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4.关于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首先要完善有关微信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实施,其次就是要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再有则是要加强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如此一来,我们便有了对微信交易中会发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预防,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