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转发总局《信贷业务外汇管理部分政策掌握口径》的通知各单位:总局近日下发了《信贷业务外汇管理部分政策掌握口径》,现将相关内容转发如下:一、银行1年期以上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往来、非居民机构存款和非居民个人存款(以下合称货币存款)是否占用短期外债指标问题2014年4月份,人民银行会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明确同业存放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型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可能存在期限1年以上情况。2014年6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将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1年期以上存放纳入存贷比计算,以协助外资银行拓展业务。目前对于货币存款,无论期限长短均在统计上计算为短期,并占用短期外债指标(外来外去项下负债和50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个人存款除外)。发改委2010-2013年在指标核定文件中明确,境外中长期同业存放及其他非居民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除外)按短期外债管理;2012-2014年规定,境内银行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纳入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经总局与发改委沟通,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1年期以上货币存款要纳入中长期外债指标管理,且相关管理思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2—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外汇局对外债管理的口径为:境内银行发生的对境外的货币存款类负债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境外同业拆借,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如果国家发改委通过书面批复方式明确可以纳入中长期外债指标控制的,银行可以占用中长期指标,否则,必须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问题对于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现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借用外债;对于其他类型外商投资企业(保理、贷款、担保等),参照一般企业外债管理方式。三、资本金未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举借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中“审核原则”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条件(1)外债不超过投注差、(2)第一期资本金必须到位、(3)资本金需按期足额到位、(4)投注差乘以外方资本金到位比例等4个条件。实际操作中,可不对条件(2)、(3)进行审核,仅要求企业满足条件(1)、(4)即可,原因如下:1、条件(2)、(3)属于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资格时的传统要求,在条件(4)这个要求出台之前,条件(2)、(3)具有合理性。条件(4)出台后,即要求外资企业按外方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外债总额度计算实际可以借用的外债,条件(2)、(3)已没有实际意义。2、若按照条件(3)要求,一家外资企业完成了第一期资本—3—金的缴付,在第二期出资义务到期前可按照比例借用外债;如果此期间企业没有提出借债要求,而是等到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时间之后才提出借债申请,但第二期尚未按规定足额到位,此时由于不符合条件(3),企业反而一分钱都不能借外债,在此情形下要求企业满足条件(3)存在一定不合理性。3、工商部门实施的认缴资本相关改革,已经弱化了对企业资本金到位的要求。四、关于上海自贸区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贷款管理问题目前,银监会规定“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总行,可授权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和我们的理解,分账核算单元实际上类似离岸业务。目前,主管部门对离岸业务和分账核算单元的管理政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外债管理角度考虑,如果按照主管部门政策,离岸业务部门和分账核算单元可以向境内区外企业发放贷款的,目前可暂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占区外企业外债额度;2、不纳入外债统计。由于离岸部门向境外融资时需要做外债登记,其外债资金不纳入银行短债指标控制,所以在离岸业务部门向境内区外企业发放贷款时,为避免外债重复统计,就无需纳入外债统计,但需要占用区外企业的外债额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只需到外汇局做签约登记,系统不采集提款、还本付息等交易数据(但要采集结汇信息),当该笔外债还本付息完成后,企业应持有相应的提款、结汇、还本付息信息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备,外汇局在做好手工台帐记录后应及时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以便恢复企业外债额度。五、债务人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是否可以划转给境内第三方使—4—用对外汇资金境内划转的限制来源于账户分户及结汇限制等要求。考虑到账户管理改革的趋势,将来可能放开部分资金划转限制。出于变相结汇等方面的考虑,目前还无法通过出台明确的政策一揽子放开这方面的限制。如分局遇到企业提出这方面的需求,在分局能够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以个案集审方式解决:1、当事人自行保证划转行为符合关于贷款的法律法规要求。2、相关业务需求真实、合理;3、从商业角度看此类划转安排存在必要;4、外汇划转不会引起变相结汇。六、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海外代付是否占用短期外债指标按照文件规定,目前允许豁免短期外债指标的银行贸易融资,仅限于货物进口项下、90天及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除此以外的银行贸易融资,如出口项下、服务贸易项下海外代付,“信用证”以外的其他形式付款承诺,除另有明确例外规定外,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按照最新的计算口径,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额度,银行在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外汇局核定的指标以内之前,不得开展新的需占用指标的短期外债业务。七、外债及担保项下交叉币种问题关于外债项下签约、提款、还款币种不一致,或者保函赔付币种与担保项下债务的签约、提款、还款币种不一致等交叉币种问题,根据本外币统一监管的思路,凡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出现不同币种的,均视同外币交易进行管理,即该笔交易必须履行与外债、担保有关的登记程序,并符合相关限制性规定。八、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其他银行国内外汇贷款问题—5—在符合国内有关贷款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另一家银行国内外汇贷款的,债务人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债权行直接办理对其他银行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款业务。涉及到境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内外汇贷款购汇还贷业务的,还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