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科学、规范的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按照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第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方向;(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备案;(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2(五)协调、解决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六)裁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事项中的重大争议;(七)监督、检查各地区评选,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参照附录1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二)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申报工作。第八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示范项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接收和管理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认定、备案材料;(二)向领导小组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荐示范项目认定工作报告》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三)研究建立并管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网”;(四)负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五)受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组织专家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六)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3第三章示范项目申报第九条申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源需求与供给明确。项目应符合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大型区域型分布式能源项目应被列入该地区能源规划与电力规划。(二)总体设计合理。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已对该分布式能源系统进行总体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得到批准。(三)能源利用充分。高能高用,低能低用,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原则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见附录2)应高于70%。(四)系统配置科学。符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供能标准、技术规范,建设规模合理,系统配置优化。第十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原则(一)因地制宜。对二次能源需求品种一致、性质相近且用户相对集中的楼宇群,提倡采用楼宇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对一定范围内冷、热(包括蒸汽、热水)需求较大,用能品质要求差异较大的,提倡采用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二)规模适当。应以冷热电负荷平衡、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目的,按照服务区域的能源需求品种和预期负荷,开展方案、设备比选,优化系统配置。(三)梯级利用。应充分利用高温段热量,用于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中温段、低温段热量主要用于服务区域内工业用户的生产工艺,或向公共服务机构、商业、居民等用户集中供冷、供热。(四)系统优化。应充分利用示范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实现与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储能装置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综合利用系统;应充分4利用公用能源系统,形成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系统关系,增强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通过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录3)。第四章示范项目资格评审第十二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纲要,统筹考虑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布局与平衡,分期分批地确定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规模数量指标。第十三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第十四条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应由本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选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十五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第十六条合规性审查及评审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选,依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办法》(见附录4、附录5),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选意见,并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荐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推荐名单”。5第十七条示范资格的审查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对被推荐项目进行示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示范资格的认定申报通过资格审查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提请示范资格认定,主要提交以下示范资格认定材料:(一)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纲要;(二)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推荐名录;(三)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过程材料。第十九条示范资格的认定、公示与备案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对被推荐项目进行示范资格认定。经认定被列入示范名录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证书”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牌匾。第五章示范项目实施、验收、后评估第二十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控制,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实施设计单位应按照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项目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图审机构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以及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审查合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验收6示范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参与并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各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由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在线监测为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行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研究建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示范项目运营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示范项目后评估对建成投产并试运行12个月(经历一个供暖期、一个供冷期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示范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办法》(见附录6),对示范项目进行后评估,提出后评估意见。第二十五条对于分期完成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只对已完成部分进行后评估。享受示范项目荣誉及补贴优惠政策的只包括通过后评估的已完成部分。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示范项目后评估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取消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追回其享受的优惠补贴;对示范项目后评估存在较大问题的地区,在以后的示范项目规模数量认定方面予以考核。第二十七条示范项目总结推广根据能源政策、规划,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研究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技术规7范,提出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展的优惠政策,推动形成投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应用典型化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体系。第六章示范项目激励政策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制定的电力并网规范,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应予并网,电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并网,并对并网配套费优惠;并网申报、设计、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需容量备用,可根据所在省(市)发改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相关政策缴纳容量备用费。第二十九条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多余电力可通过电网直供的方式销售给其他一个或多个用户;直供协议应由项目业主、用户和电网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对用户的供电可采用分时电价或均一电价,但总成本应低于市电;过网费由各方商定,应不高于0.05元/kWh。电网公司应积极支持此类直供项目,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不得拒绝签署三方协议。第三十条允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将剩余的热、冷销售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用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冷、热、电的特许经营,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在该区域内享有供电、供热、供冷经营权利,与用户分享节能效益。第三十二条国家及地方财政将研究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奖励。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三十三条符合《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要求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8第三十四条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财建[2010]249号)要求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应奖励政策。第三十五条本应由政府投资,由于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投资而节省的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六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确定分布式能源上网机制及运行机制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节能减排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政策优惠;对于示范项目发电上网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燃煤发电上网脱硫电价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0.25元/kWh的电价补贴。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气价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天然气价格折让。第三十八条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融资优惠及贷款利率补贴。第三十九条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可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税优惠政策。第四十条支持发展能源服务公司,鼓励由专业化公司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已认定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四十二条参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评选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评选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9第四十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评选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资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企业更名的,由评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