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制度上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二○○六年四月1目录上虞市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物资采购制度公务接待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务工作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行政中心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后勤服务电话处理办法医务工作管理制度理发室工作制度公共活动室管理制度大通超市市府店规章制度保安队管理考核办法物业管理考核办法食堂及公共会议室管理考核办法2上虞市行政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行政中心机关大院的日常管理,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中心机关大院按照分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大院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事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内部设施和事务由单位自行管理。第三条大院内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统一管理。第二章公共部位及设施管理第四条机关大院公共部位是指道路、绿地、停车场、楼梯、走廊、食堂、公共会议室、公共活动室、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公共部位上的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通讯网络设施、电梯等。第五条机关大院的所有公共设施,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损坏公共设施应予赔偿,情节较重的,给予必要处理。第六条机关大院内的道路、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保整洁畅通。第七条机关大院内的水电供应系统、有线电视线路及通讯网络设施,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改造。第八条有关单位在机关大院内举行集会、展览、设摊和悬挂标语横幅等,应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服从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第九条公共设施养护维修规定:(一)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机关大院内的房产、道路、管道、水电、电梯、中央空调、安全消防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3时维修;(二)各单位空余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进行调配。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借出租、调换改造。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改造装修的,须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办公楼的外部改造装修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三章出入管理第十条人员出入规定:(一)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一律从南大门进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出入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二)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乡镇(街道)和其他机关单位人员凭《出入证》、来大院参加会议的人员凭会议通知进入大门,所有进入大门人员要自觉接受值班保安查验,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大院;(三)其他人员因故需进入机关大院,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登记,经值班保安核实情况,征得被联系人同意,填写《会客联系单》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将有接待人签字的联系单交门卫备查;(四)对上访人员,值班民警、保安和信访接待人员应及时将其引导到市信访局接待室。上访者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内,不得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及车辆进出,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十一条车辆进出、停放规定:(一)机动车凭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机关大院。前来联系工作的市外车辆,由值班保安与相关单位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应有序停放到大门外的机动车停车区域内;(二)进入大院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到停车场内。大院内各单位公务车辆对号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其它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在公共停车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严禁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随意停放车辆;(三)进入大院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自4觉服从保安人员现场指挥;禁止在机关大院内学习驾驶车辆。第十二条物资出入规定:(一)大件公共物资运入大院应接受门卫查问,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严禁携带或运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二)各单位公共物资外运应填写《物资外运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经门卫核验后放行;(三)严禁进入大院推销物品和收购废旧物品。第四章安全消防管理第十三条根据机关大院实际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配备专职保安人员,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监控,做好机关大院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安全保卫规定:(一)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二)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紧门窗,关闭电器设备。值班保安巡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相关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做好整改;(三)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自我防患,不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机要文件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消防管理规定:(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维护和管理机关大院内的消防设备。非消防所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启动、移动、挪用消防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二)各单位负责各自内部的防火工作,指定人员学习并掌握消防设备使用方法,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消防业务指导;(三)禁止在办公室使用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安装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须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服从统一规划,严禁随意安装;施工、装修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须事先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5(四)因特殊情况(如绿化养护、局部停水、卫生突击等)需使用消防设备,须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五)发生火险应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自救。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卫生保洁规定:(一)机关大院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特殊情况时各单位要协同做好大院保洁工作。各单位办公室内的卫生保洁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掷废物,乱丢烟头,禁止向窗外掷物、倒水,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三)禁止乱倒垃圾,所有垃圾废物应放入垃圾箱,严禁在机关大院内焚烧垃圾及其他废物;(四)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各自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共同参与做好“创卫”、“灭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五)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各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张贴、涂画、搭建、堆放、挂晒,确保机关大院环境整洁。第六章绿化管理第十七条机关大院公共绿化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单位办公楼内花木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第十八条公共绿化养护规定:(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大院公共绿化;(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一草一木,不得攀摘花木、践踏草坪;(三)不准擅自移栽花草树木、挪用盆花等绿化物,不得私自将花木运出机关大院。第七章公共食堂管理第十九条机关大院公共食堂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为行政中心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6第二十条各单位凭在行政中心工作的人员名册统一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就餐卡,新增工作人员凭人员调动证明办理就餐卡;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退卡手续,卡内余额如数退还;就餐卡遗失后,需凭单位证明挂失并补办就餐卡。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刷卡就餐,每次一人一卡一餐,只在餐厅内用餐,不得外带。其他人员另购餐券就餐。用餐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规定,不得提前用餐。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须自觉排队有序就餐,用餐结束后,及时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窗口,共同维护整齐、安静、卫生的就餐环境。第二十三条用餐实行自助形式。自助用餐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第八章公共会议室管理第二十四条机关大院5号楼设有公共会议室,供大院内各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会议室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向使用单位收取会议室使用费。第二十五条使用公共会议室应提前预订。会前由使用单位确定会场布置方案;开会时要保持良好秩序,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划,会场内禁止吸烟;会后由使用单位确认费用清单。第九章公共活动室管理第二十六条机关大院5号楼设有公共活动室,为大院内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健身服务。第二十七条活动室仅在非工作时间开放,晚上最迟不超过十时。第二十八条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活动须知》,爱护运动器具,保持环境整洁,服从活动室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章其它公共事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关大院设有理发室,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理发服7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理发室有关规定,凭券理发,理发员按标准收取理发券。需要理发券的机关工作人员可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购买。第三十条机关大院6号楼设有医务室。机关工作人员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医疗保险卡到医务室就医配药,医药费按规定结算。第三十一条机关大院1号楼设有文件交换站和邮政所,交换的文件、信件等由各单位自行送取;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邮件邮包、挂号信函、电报等由邮政所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分发;各单位订阅报刊、邮寄信函可直接到邮政所办理。第十一章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行政中心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设立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大院内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机关大院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各机关大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联络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机关大院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宣传、解释和落实大院管理制度;(三)收集、整理本单位对大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沟通、协调和反馈工作;(四)监督机关大院后勤工作中社会化运作项目承办单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按月参加评议;(五)负责本单位参加机关大院集体性活动的组织工作,及时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大院管理突击性任务;(六)参与检查机关大院内各单位的安全、卫生等工作。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8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使资产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资产的分类1、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建筑物。2、办公及自动化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的办公桌、椅、箱、柜、沙发及家用电器、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摄像机等。3、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高低配电变压器、冷暖设备、消防设备、炊事机械设备、维修设备等。4、交通运输设备。指各类机动车辆。5、其他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财产。二、资产管理的原则1、统一核算,分口管理的原则。凡属市府办财务归口的单位,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其财产均属市府办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市府办财务核算范围,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2、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认真做好财产的领用、登记、移交、报损等工作。3、物尽其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财产要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三、资产的日常管理(一)购置1、除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单位专项业务费自行采购的外,均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购置、调拨、发放。92、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采购透明度,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通过调研、考察选定两家以上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位合理的厂(店)家作为定点采购单位。3、财产购置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发票须由经办人、仓库验收人和领导签字后才能报销。4、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各类财产属国有资产,均应估价入账,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并在增(减)原因栏中注明“捐赠”。(二)领用1、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府办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办理领用。2、使用单位领用财产都应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一式三联,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室、使用单位各一联,按规定入账。(三)转移1、财产转移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调拨的财产,由调出单位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盖章并报市府办批准后,作为调拨凭据入账。2、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有固定资产,临时借用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四)清理1、财产应每年盘点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清查中如发现盘盈或盘亏,都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经市府办领导同意,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增(减)通知单”,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2、财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府办领导同意后,填写“市府办公室财产(报损、报废)通知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