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内部控制规范................................3第一节原则.......................................3第二节岗位职责...................................4第三节基本要求...................................5第四节委托理财的特殊要求.........................8第五节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特殊要求.......9第三章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10第一节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的财务核算及披露...........................10第二节商品期货投资的财务核算及披露..............12第三节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及披露..................14第四节商品期货衍生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15第四章附则......................................151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规范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沪国资监[2001]1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具体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业务。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2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外汇买卖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企业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主要指企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他人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投资获取回报的业务。第三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定期将本企业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情况报国资委备案。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投资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3开展情况,确保风险投资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作指引及本企业风险投资业务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如实核算、反映和披露投资业务。企业制定的风险投资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国资委备案。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内部控制规范第一节原则第六条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风险投资业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三)独立性原则:企业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4足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运作需要的机构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风险投资业务控制中的盲点。(五)效益性原则:风险投资业务控制规范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六)适时性原则:风险投资业务控制规范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第二节岗位职责第七条企业应当对风险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及财务部门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风险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风险投资业务。第八条企业办理风险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5第九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风险投资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十条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应在内部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应由公司主要领导、具体操作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等组成。第十一条企业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应定期就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三节基本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的要求,将风险投资业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在计划单列。实际投资应按计划执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出资监管企业应及时报请国资委核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企业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机制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6资业务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一)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业务决策机制:对企业生存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单项风险投资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业务活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讨论,经2/3以上成员同意并签署决定,建立完备的会议纪录,载明会议议题、参与人员的个人意见,签字备查,形成可追溯的领导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对于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审批人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各环节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格高风险金融投资活动的授权审批程序。(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将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基本情况、风险评价情况、内控管理情况等定期向企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事会、国资委相关部门报告。(四)企业监事会、内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管理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机制的贯彻实施。(五)建立风险投资预警机制:企业应当按照风险投资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对风险投资业务加强跟踪监控,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风险投资损失应对预案。7(六)建立经营风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的经营风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可追溯的领导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七)建立经营风险控制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机制。第十四条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核准才能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企业应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对具备条件、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报国资委备案。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具备经营风险投资业务条件、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外风险投资业务,已经开展的,应当限期退出。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工作,对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止亏平衡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财务规定,业务规模不得超过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不得占用借贷资金、财政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损益情况。8第十六条企业集团应当加强集团风险投资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包括二级)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第十七条禁止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当事先办理公证等相关法律手续,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规范运行。第四节委托理财的特殊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对受托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价,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受托人必须为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证书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应选择信誉较好、资金实力雄厚、代客理财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第十九条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设置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企业的账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并应定期对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监控,防止受托人挪用资金和证券。9第五节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一条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二)期货交易数量应当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数量相适应;(三)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应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企业决策机构应充分认识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第二十四条企业从事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人员,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人员都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实行监督管理:10(一)合理制定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标、套期保值的策略;(二)制定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制度,包括交易员的资质、考核、风险隔离、执行、止损、记录和报告等的制度和程序;(三)制定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包括授权、执行、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对冲策略及其他交易细节;(四)制定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告的制度和程序。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处置、危机处理制度。第三章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第一节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的财务核算及披露第二十七条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投资应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一)取得时的核算:企业购入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11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利息或基金分红,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