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问答手册(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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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问答手册(2011年版)名词:评级管理办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6号)。评级更新指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动态评级更新指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7号)。评级推翻指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7号)。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指《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银险[2007]38号)。合格清单,指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中的“中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清单”。黑名单,指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中的“中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黑名单”。PD模型2011版,即2011年3月29日投产的公司客户违约概率模型,对原PD模型进行了调优,适用于非新建类企业的评级。CCMS,即公司信贷管理系统。BANCS,即核心银行系统。2目录一、关于评级对象二、关于评级模型三、关于评级发起四、关于评级认定五、关于评级推翻六、关于评级更新七、关于特殊类型评级八、关于审计机构认证管理及财务信息质量判断九、关于风险暴露分类十、关于评级指标填写标准十一、关于系统操作3一、关于评级对象1、问:关于贴现客户评级问题,根据银监会监管指引要求,新版评级管理办法将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纳入评级范围。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含转贴现)业务金额变动频繁,且客户零散,此类客户如果先做评级再做贴现业务,将会影响效率。鉴于贴现业务属于准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纯贴现客户能否不纳入低风险业务客户范围,而不进行客户评级?答: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已通过《政策制度答疑汇编》明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该项业务的授信管理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32号)和《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银市[2006]38号)等文件规定”。因此对于仅叙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客户,如果不具备评级条件,可以暂不评级。2、问:对于在境外注册、境外经营的客户(海外客户),是否需要评级?如需评级,应如何评级?答:我行已于2009年全面实施海外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如海外客户属海内外分行联贷客户,应由海外机构评级,国内分行使用结果。如仅由国内行叙作业务,应联系总行或客户所在地海外机构查询有无海外评级,若有则直接使用,若没有则比照国内客户在CCMS系统中评级。3、问:有些外资企业或海外客户的会计期间不是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我行评级有效期的计算依据前述会计期间确定,这将导致此类客户阶段性存在有效期过期问题,应如何解决?答:目前我行针对评级有效期的定义是年报报表日后18个月,报表日以12月31日为准。对于某些客户报表年度的特殊情况,有效期可以从系统定义的有效期延长至实际报表日后的第18个月。例如,某海外公司的财务报表日为6月30日,对于采用2010年6月30日年报的评级,其有效期可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4、问:客户评级中会遇到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这些客户在行业选择上应选择“金融业”还是“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答:目前确有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条线管理,需要在公司客户评级体系内评级。问题中提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行业均应选择“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5、问:单纯表外授信客户是否需要评级?答:根据我行现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等专项规定,对表外授信客户的管理中需要使用信用评级,因此单纯表外授信客户仍需进行信用评级。表外授信客户的评级,无特殊的评级标准,可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评级结果由分行终审认定。由于IT系统原因,暂未将表外授信客户纳入评级监控检查范围。6、问:委托贷款客户是否需要评级?答:委托贷款属中间业务,贷款风险完全由委托单位承担,纯委托贷款客户不需要评级。二、关于评级模型7、问:PD模型2011版与升级前的模型有何区别?答:PD模型2011版仅是对原PD一般统计模型的调优,具体涉及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四个主模型。仅是对上述四个主模型进行算法上的微调,模型的原理和框架不变,具体输入项不变,对前端操作没有影响。8、问:客户发生违约认定为D级。我行对违约的定义是什么?答:违约定义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2010年版)》(中银发【2010】353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机构公司客户内部评级违约定义实施细则(2010年版)》(中银发【2010】795号)执行。9、问:成立满两年但只有最近一年完整财务报表的批发零售类企业能使用新建类模型评级吗?答:不能使用新建类模型评级。对于新组建企业的判断,总行强调以下几点:第一,截至财务年报时点,企业成立未满2年,无论行业与企业性质,直接采用新组建企业模型评级。第二,大型生产型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包含房地产项目公司),截至财务年报时点,成立超过2年、但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没有连续两年的完整财务报表,应使用新组建企业模型评级(有1年完整报表也视同新建);其他成立超过2年的企业一律使用PD评级(即使没有1年完整报表也使用PD评级,但此时应从严把握评级结果)。第三,对“完整财务报表”的判断,核心依据是营业收入,只要有营业收入,无论金额大小,即认定为完整报表,不考虑何时产生收入、是否达产等情况(投资公司及投资管理型母公司除外)。第四,如果企业成立多年、出现经营转换当年停产没有销售收入,或者房地产公司分期开发项目、各期之间出现销售中断、销售收入大幅减少甚至没有销售收入,此类情况不属于新组建。10、问:评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模型选择顺序,新建的事业单位应选择事业类还是新建类模型评级?答: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新建,都采用事业类评级模型。11、问:有些事业单位按照企业模式管理,并且提供了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能否采用PD模型评级?答:可以,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编制企业版报表,应采用PD模型评级。同样,按照事业单位模式管理的企业,如具备事业单位评级条件,应选择事业类模型进行评级。三、关于评级发起12、问:审核和认定人员每年要完成数量众多的客户评级,不可能清晰掌握所有客户的情况,发起人员提供的动态信息往往比较有限,不利于全面把握客户资信状况。总行对此有何具体要求?答:评级发起部门除提供评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要件外,还应在审批流程意见中简要介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产品、技术、经营模式、市场地位、发展前景、股东背景等,要求能清晰概括出该客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于客户信息提供不清楚的信用评级,审核和认定人员有权退回。13、问:评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级发起部门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何具体要求?答:对于财务报表扫描件,审计报告正文后必须盖事务所公章、审计师签字(及加盖个人章),如是原件的扫描件,应在每一页报表上加盖原件章;如是复印件的扫描件,除借款人加盖公章外,客户经理应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页报表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或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评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亦明确“客户经理需在审核财务报表真实性后签字确认”。14、问:拟直接认定为D级(违约)的客户,是否可以不通过评级系统发起审批流程?答:直接认定信用等级的客户,仍需要在CCMS中建立客户记录,发起客户评级,并按权限和流程审批。业务部门应尽量获取D类客户的评级资料,录入财务数据,如果确实无法获取财务报表,可通过建立空财务报表的方式发起D类客户评级。15、问:评级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的评级要求,该类企业主要指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集中在电信、石油、电力等行业)。如果分公司没有编制自身报表,符合“采用上级法人公司本部报表进行信用评级”条件,能否直接使用总公司评级结果?答:不能直接使用总公司评级结果。应在CCMS中建立分公司客户记录,按程序发起评级,不能不走评级流程、直接套用总公司信用等级。评级发起部门应在流程意见中说明评级采用的是总公司报表及其理由。此种情况下,客户基本信息、定性指标等应根据分公司情况取值,必要时向下推翻,确保分公司评级结果不高于总公司,避免高估分公司信用等级和债务承受额。此外,总行强调,只要分公司编制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能够满足评级要求,应选择其自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只有在没有编制独立财务报表或自身财务报表不齐全、无法准确预测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上级法人公司本部报表评级。4四、关于评级认定16、问:评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有何具体要求?答:向总行报告应在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二、三季度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总结本季度的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季度的报告应全面总结全年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数据分析、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工作计划等。除有特殊要求外,今后总行不再单独通知报送评级总结。17、问:我行评级授权按照授信金额(指存量客户的批复授信总量、信贷资产余额及新客户的拟申请授信总量,下同)和信用等级划分,其中授信金额的统计时点是否就是评级当日?授信金额可能在评级审批过程中发生变化,如何把握?答:授信金额以审核当日数据为准,评级审批过程中金额发生变动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以变动后情况确定是否由总行审批。一级分行终审后,授信金额发生变动使评级达到总行审批权限的,需及时发起评级更新报总行终审。18、问:对于存量授信客户,目前批复总量和全口径信贷资产余额均不到1亿元,但是业务发起单位在上报评级的时候明确提出今年该客户拟新增授信,授信总量将超过1亿元,这种情况下如初评结果达到BBB-,能不能直接报总行终审?答:此种情况下应报总行终审,发起部门需提供正式证明材料(关于授信总量将超过1亿元的说明,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正确填写CCMS“债务承受额匡算表”中的“本年度中行目标授信余额”数据。总行将依据授信总量、余额和“本年度中行目标授信余额”孰大原则,确定评级适用权限。19、问:向上推翻终审权限在总行,向上推翻审核上报由一级分行CCO负责,一级分行CCO可将向上推翻审核上报权限转授权给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吗?答:可以。评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转授权内容中包括向上推翻的审核上报权。20、问:总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评级差异化授权,是否需要分行提出申请?答:不需要分行申请。总行将根据《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差异化授权方案》,选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排名靠前、评级专业能力强、专业人员配备到位的分行差异化放权,并且视情动态调整授权分行范围和授权规则。21、问:若符合评级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一级分行可向拟招投标客户提供信用等级证明书,一级分行对此能转授权吗?答:原则上,客户评级有权认定机构自动具备出具信用等级证明书的资格,包括总行、一级分行、具有评级转授权的总行直属分行。具体由风险管理部门还是业务部门出具,由一级分行自行决定。上述机构不得再向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转授权。五、关于评级推翻22、问:向上推翻申请有何具体要求?答:业务发起部门除填写向上推翻申请表外,还应依据评级推翻指引撰写报告、详细阐述推翻理由。报告应侧重从行业、地区、财务、非财务等维度,综合分析客户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从中找出客户具备的优势和评级可能被低估的原因。报告至少需提供以下数据:行业排名、地区排名、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最新年报财务指标与同业(包括“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国银行评级客户财务数据库”)对比情况、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年份、履约情况、母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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