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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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不但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而且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充分关注投资者的利益,既是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点,也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综观各国的成功经验我们不难看出,一国经济的发展除了有赖于制度合理和制度功用的充分发挥之外,同样也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同样现代各国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也告诉我们,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中既不可能拥有束缚其公司成功运作的治理体制,也不能忽略和漠视投资者的利益和参与热情,否则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一、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的含义及其制度意义。“治理”一词来自于拉丁文,即bgubernare,含有“统治(rule)”或“操纵(steer)”的意思。在希措语中,意即“操纵者(steersmar)”。由于治理会涉及到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限制等多个方面,因此,任何社会组织要想维持其生存都需要进行治理。但治理被应用到公司领域之后,却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也称公司管制、公司督导,于己于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英国,并很快流行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一项公司素质提高和公司规范运动。它是指用来协调企业内部不同利害关系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和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文化、习惯和制度的统称。即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侧重于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设置及其权利实现机制,其内容主要涉及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会、董事长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等项内容。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公司治理的着眼点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对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责任分担进行正式和非正式的以法律约束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建立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约,从而实现利益关系的合理化。”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财产的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经营者(经理)、使用者(工人)的相互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框架。它以实现公司最佳效益为目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共同构成,通过指挥、控制和激励等活动而协调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顾客、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权力配置、制衡、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公司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点是建立在公司与其组成人员之间合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这里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由一系列不完全合约组成的合约关系。在公司治理关系中,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约的联合体,“这些合约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公司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完全(或称有限)的理性和明显的机会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合约不可能是完全合约,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约。”而是表现为一些并不能对合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作出明确恰切规定的所谓“不完全合约”。为节约合约的成立和运行成本,公司中的各类不完全合约常常采取关系合约的形式来加以确定,即在合约中并不具体规定行为的内容,而只规定行为的目标、原则、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及争议解决机制等。这种关系合约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在多个合约下所必须的不断谈判和不断缔约的成本。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在于合理的配置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是配置公司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事务的决策权,即确定在合约未明确规定或未预期的情况下公司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按照控制权配置模式的不同,可将公司治理分为:股东主导型、债权人主导型、经理主导型、职工主导型和共同主导型等几种类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公司治理本身就是-个综合性的概念,是与公司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约规定,对公司高层经营活动行使和分配权力并相应的分担利益和责任。从静态上看,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结构和关系;从动态上看,表现为一个过程和机制。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以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增加股东投资回报、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为主要内容。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公司利害关系人和以股东为代表公司投资人的整体利益。公司治理的这一目的和要求,不但是充分发挥公司制度基本作用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之所在,是实现股份制公司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2.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在本质上涉及到公司权利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而公司治理结构也反映了公司内部的各不同权利机关和利益主体之间为有效行使权利而作的制度安排及其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初期的公司治理主要侧重于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主要强调的是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现代公司治理则是将公司治理主要规定为一种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资本(资源)所有者与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由于权利分离而出现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当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以后,可能导致两大问题的出现: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问题。由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在具体目标具有不尽一致性,因此经营者不会象经营自己所有的企业那样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是经常怠于履行自己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资本所有者由于权利的高度分散性和不愿支付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和实施监督行为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也会产生“搭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车”心理,即谁也不愿去支付监督成本而行使监督权,而是以“用脚投票”代替“用手投票”来发泄对经营者的不满。二是公司不得不付出的过高代理成本问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资本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在行为目标上的不一致和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因此,代理人(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行为中可能会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去追求委托人(资本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可能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委托人利益从而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言之,在公司股权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着由少数控股大股东和公司实际经营者对公司行为进行实际操纵和控股的可能性,出现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少数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力的所谓公司“内部人”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弊端。即“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之所以会出现内部人控制,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合理的“经济人”,有着明显不同于委托人的独立利益和目标,同时也有追求自己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明显倾向,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内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可能性。不仅如此,代理人基于职业的关系,可以拥有大量不为一般股东(代理人)所知晓的内部信息,因此在自己利益与股东或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而又缺乏必要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人就可以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巨大权力和拥有的大量信息,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自利、轻率甚至违法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为此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使之首先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防止公司权力被内部人滥用。其次是要正确界定不同公司机关之间权利行使的界限,恰当地在不同公司机关之间分担义务、责任和风险;最后是提高公司管理机关特别是董事会活动的质量,使董事会更有效地发挥作用。3.兼顾投资者与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目前国内学术界在探讨公司治理结构时大多局限于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安排及其制衡关系,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资本所有者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上,股东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投资者,投资者在范围上要广于股东,投资者不但包括现在的股东,而且也包括将来的股东;不但包括资本所有人,而且也包括公司的债权人。衡量公司治理有效与否的指标虽然主要考虑的是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但并不应仅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应当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指标,即:利润、共同剩余和社会经济福利。利润可看作是所有者的效用总和,是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绩效的最直观的体现。利润既是公司行为所应追求的主要目的,也是衡量公司治理成功与否成效的主要标志;共同剩余是指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效用总和,是公司直接成本之外的附加利润,它反映了公司和相关利益人(如职工)和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社会经济福利又称为社会效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效用总和。在以上诸要素中,利润最大化主要是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包括其他资本所有者(如作为借入资本所有者的债权人和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职工)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主体之间在利润的追求和分配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如利润的增加可能是以对人力资本的剥削为前提的,对职工利益的过分关注可能会因此而影响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但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所有资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共同剩余最大化是全体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居民、政府等)追求的目标,它既是公司赖以维持的条件,也是平衡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则是全体社会成员追求的目标,是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对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公司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现。但我们同时不能不看到,完全的普遍的利益最大化只在理论上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上,各种不同的利益最大化之间不但存在明显矛盾,而且可能是一种彼此消涨关系。而法律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平衡各利益主体和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以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就公司治理的目的来看,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应是在充分关注公司利润获取和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下,实现共同剩余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公司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该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剩余的最大化。政府作为社会福利最大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追求者,为减少市场失灵导致的净福利损失,亦有权力对企业的外部性竞争环境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二、公司治理的主体及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1.公司治理的架构与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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