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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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条件的规定。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从法律上对公司债券做出界定是必要的。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具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第一,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做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2)按照法律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3)聘请保荐人。证券法规定,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并且在向核准机关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应当向核准机关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4)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证券法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在其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第二,公司债券是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债券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论公司是否赢利,债券持有人都有权在债务期限届满时请求公司还本付息,并且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财产享有优先于股东的受偿权。证券法还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除符合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②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告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举借的长期债务。为使公司债券的募集规范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公司制作明确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报送核准机关。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核准机关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将公司制作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予以公告,作为公司向非特定的公司债券认购人发出的要约。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一是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将以何种条件发行公司债券,便于社会公众在了解公司背景、同意债券募集条件的前提下自愿认购;二是可以使公司债券的募集过程公开、透明,以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符合公平原则,防止发生欺诈;三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公司债券发行行为的监督和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募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对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记载内容也提出了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这是为了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从而确定公司债券的偿债人。(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这是为了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使债券认购人能3够评估购买该公司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正确的判断,也便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总额,是指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总金额,不包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余额。债券的票面金额,是指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载明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可以使债券认购人明确当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以及债券的票面价值。(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这可以使债券认购人确定债券的预期收益。(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这是公司对外承担偿债责任的依据,是社会公众决定是否购买公司债券的关键因素。(6)债券担保情况。这是说明公司偿债风险的内容。(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这是对债券承销机构有约束力的条款。(8)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净资产是偿还公司债的基本财产保证,是债券认购人判断认购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与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构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记载这项内容,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同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是债券认购人判断债券偿还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核准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一般情况下,总金额比较大的债券发行往往采取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为使债券认购人了解发弟一郜分释义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便于认购公司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载明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上述内容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地做出记载。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也可以在债券募集办法中记载其他有关事项。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实物券记载事项的规定。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认购人出具的债务凭证,是公司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行使债权的依据。公司债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的,应当对表明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做出清楚明确的记载,以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应当记载的事项与前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4相同,具体包括: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这些事项记载于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对作为发行人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票面上的法定记载事项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依据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并且应当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存根簿上所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种类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许多种类,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签署债权人的姓名,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在确认权利人的方式、债券转讣、债券兑付等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记名债券的基本特征是债券上明确记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相应地,在公司债券的存根簿上也应载明记名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其债券编号。记名债券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应当一致。当记名债券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相同时,则该持有人是该债券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转让,必须依法相应地变更记名债券上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无记名债券的基本特征是债券上不记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相应地,公司债券存根簿上也不做相关记载。无记名债券依实际占有来确定其权利人,持有人即被视为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相比各有优劣。记名债券的权属性稳定,灭失或损毁时可以获得挂失、公示催告等法律救济,但转让需要办理变更持有人的手续,对流通有一定影响;无记名债券则便于流通,可以满足债权人随时变现的需要,但在灭失或损毁时无法得到挂失等救济,权属性上的风险大于记名债券。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5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和记载事项的规定。公司债券存根簿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始记录,是确定公司发行债券的规模以及公司与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始依据,具有确认记名债券权利人的功能,因此,法律要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并且对公司债券存根簿的记载事项做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的内容有所不同。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无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置备和记载公司债券存根簿,不得有缺项和遗漏。除本条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外,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其他事项。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记名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规定。公司债券是针对社会公众的、长期的、集团性的债务,有些公司债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设置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基本业务规则做了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以下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6为证券交易提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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