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解析第一期前言公司法是应用性非常强的法律。如何把公司法应用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来,能实实在在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既是大家所关心和要求的,也是我们这次网上讲座的目的所在。一般的教科书、法条注释类书比较重视理论阐述,强调逻辑严谨,所以,大家需要静下心来,花大量时间才能体会其中的奥秘。但是现在社会节奏陡然加速,网络广泛使用,看书的时间越来越少。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利用公司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幻灯片的形式,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传递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在语言上力求做到通俗易懂。这样既可避免阅读带来的心理压力,又可以使大家更好地领会公司法的要旨。由于能力有限,在编写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与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吗?小周生在一个鞋匠世家,爷爷和爸爸都曾是镇上声名远播的皮鞋师傅。对于做鞋,小周颇有天赋,又得到长辈们的真传,手艺非常出众。念大学的时候,小周参加全国设计比赛还拿过一等奖呢!小周的姐姐虽不善于做鞋,但天生一副好口才,精明能干,朋友都称她为“凤姐”。5年前,小周和姐姐,还有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奥德曼皮鞋有限公司。公司上下齐心协办,内有小周实实在在抓生产,外有姐姐驰骋商界揽订单。凭借这样得天独厚的优势,公司的生意一直很红火。他们生产的“奥德曼”牌皮鞋,既美观新颖又舒适耐用,名气越来越响,连年被评为省“知名商品”、“消费者放心商品”。这两年,他们生产的皮鞋更远销东南亚、欧洲、美洲。按理说,有这样的成就,小周应该很满足了。但小周和姐姐还有更大的抱负,那就是壮大公司规模,将分厂开到全国各地去。公司未来发展的蓝图很美好,但现实却有点残酷,最紧缺的是资金,大量的资金!怎样才能筹集到需要的资金呢?小周和姐姐考虑将皮鞋厂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让奥德曼股票也上市交易,向社会募集资金![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各具特点,各和利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较低,手续也较为简便,如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但正如奥德曼公司遇到的资金难题,有限责任公司的筹资能力和发展规模有限。相应地,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它具有大规模筹集资金的功能。适合大型公司的运作,但设立程序往往较为复杂,公司治理结构受法律制约较大。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有时候难免需要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化吗?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了不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更加常见。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并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等程序。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公司与原公司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只能由变更后的公司概括、当然地承继。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究竟应当如何转换呢?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具体方案。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也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第三,依法变更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必经程序。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确定公司的实有财产,再如实地折合为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如果为增加资本而需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公开发行股份应依照如下程序:(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4)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5)有关股份发行情况,应当报车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最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的变更登记,经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最后一般还应进行公告,比如采取登报的方式。总而言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须依法进行。这可不是股东或董事自己说改就能改的![案例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沈主任是东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管后勤的负责人,工作勤勤恳恳,但就是有点粗枝大叶。去年,医院新购置了一批电子医疗设备,需要专门人士不定期进行维护。沈主任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颐天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与颐天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颐天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医院为此向颐天公司支付了三万元定金。当初签订合同时,沈主任心想,既然是朋友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压根儿没有想到去查看颐天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实际上,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内容。依照合同的约定,颐天公司应每个月上门维护一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但颐天公司在订立合同后一直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医院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也丝毫不见效果。于是医院一纸诉状将颐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颐天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沈主任对惹上这样的纠纷感到非常烦恼,而令他使料不及的是颐天公司居然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沈主任急了,他想知道,颐天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医院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不是有效?[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空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我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碳、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让我们再回到刚才的案例吧,颐天电脑技术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了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另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适时变更公司章程。但是注意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案例三]: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小王和小李一起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风里来雨里去,为公司费尽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公司在他俩的共同努力下办得红红火火。小王可是眼光长远、雄心勃勃的人,这不,他正和小李商量怎么把公司发展壮大呢。按小王的意思,就以现在的公司为基础,把公司的业务逐渐扩大到周边地区直到全国各地,没准还冲国门、走向世界呢!小王越想心里越高兴。这时小李发话了:想的是挺好,怎么个扩大法呢?小王这下也犯难了,是啊,这事想想简单,真开始做起来可就没那么简单了,还是去找个“专家”咨询咨询吧。小王找到做律师的朋友小张,小张听明来意点点头说:“是啊,公司怎么发展,业务怎么扩大,这里面可有不少学问哪!按照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你可以开办分公司,也可以开办子公司,那就看你怎么考虑啊。”不过,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小王还是不明白。小张看他满脸疑惑,就开始给他解释起来。[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每个公司都希望自己能够不断发展,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因此公司要不断扩大业务、拓展市场。公司的扩大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来实现,但是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区别,比如两者在公司名称、公司管理、责任承担、税务征收等方面都不一样,因此在公司想要扩大经营,选择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时候,有必要先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同,从而选择适合自己公司扩大经营的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是针对总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具有营业资格,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财产由总公司划拨,人事由总公司安排,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是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的,一就是控股方式,也就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或者部分的股份,一般母公司者要持有子公司子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才能实际地控制子公司,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司股份流转的加快、股东持有股份分散,母公司无须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即可以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子公司实现控制。虽然子公司也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是和分公司不一样,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名称上不一样。分公司会将总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加上地名和“分公司”字样。相对应的,只有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而象子公司就没有分公司这种限制,只有符合企业名称的规范就可以了。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在于它们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并没有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也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不过,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它有经营资格,它要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签订合同,也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