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研究综述姓名:周宏磊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51班学号:2265117指导教师:尹雪英职称:讲师2008年0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周宏磊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公司人格否认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其后,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继受。时至今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自19世纪公司有限责任制产生并确立以来,公司有限责任制爆发出巨大的能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我国也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产生、特征、适用情形等方面对学术界目前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总结。期望能给正在学习或者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者提供些许便利。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股东;适用情形;综述SummaryofResearchon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StudentmajoringinLaw:ZhouHongleiTutor:YinXueyingAbstract: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istheruleofprejudicationthathavebeendevelopedfromthejudicialpracticeofEnglishcountries.Later,thissystemhasbeenacceptedbythejudicialpracticeofcivillawsystemcountries,suchasGermanyandJapan.Nowadays,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havebeenrecognizedbytwowesternlawsystems,andusedinthejudicialpracticeofmanycountries.Thissystemmaintainsanddrivestheinstitutionaldevelopmentofcorporationeffectively.Fromitsemergenceandestablishment,limitedliabilityshowsgreatenergy.Thesystemofcorporationjuristicpersonality,basedonlimitedliability,rapidlydevelopedintheworld.Chinaisalsoin2005thenewlyrevisedCompanyLawintheprovisionsofthecorporateveilsystem.Thisarticlefromthecorporatepersonalitythatthemeaningofthesystem,produce,features,whereapplicable,andotheraspectsoftheacademiccommunityviewsthecurrentviewsandtakestock.Expectationsarelearningorstudywillgivecorporatepersonalitythatthesystemprovidesomescholarsconvenience.Keywords: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Limitedliability;Shareholder;Whereapplicable;Summary1798年,胡果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1]现代公司作为法人的基本形式,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公司法人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2]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保障股东合法利益不会因为风险投资中的错误决策而丧失。股东仅以其在公司中认购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确实,这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制度,能提高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但是,这一制度却被某些不道德的主体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3]而大陆法系习惯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判例法系中盛行,并逐渐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现在,“揭开公司面纱”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被广泛的应用。我国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二十条规定了关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这是我国借鉴公司法理论以及国外立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上的重视,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广泛讨论和研2究,并且提出了很多观点和见解。现将其综述,以推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在英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theCorporateVeil);在美国常用的表述法是“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在德国被冠以“直索责任”(Durchgriff)的名称;在日本则被称为“形骸化理论”。[4]其主要含义是指在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等相对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不考虑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直接要求股东对债权人等相对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作狭义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5]在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6]其实这与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是相同的。但是,我国一些学者还提出了广义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因法人人格之滥用或行为能力的丧失而作出裁判否认该法人权利能力的司法认证过程。[7]他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应包括两种,一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也就是通常指的公司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因该情形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消灭,涉及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故各国民商法或公司法对此均有较完善的规定。二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即狭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笔者发现,这一种观点在法人人格的否认的情形上有扩大。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8]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导致了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人格独立的特性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变异,公司人格独立被看成了股东们“既能使其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使其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9]出现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变异,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人格变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运作过于依赖其背后的自然人。而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总是对出资享有派生出的各种权利。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股东通常会利用出资权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股东借此一方面坐享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责任有限”的超然优势法律地位,逃避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其不法行为一旦受到司法机关追究时,股东往往又以公司外壳为挡箭牌,主张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从而使得公司制度框架下的股东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正如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先生所言:“如果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建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法人之存在。”[10]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与公司法人人格确立紧密联系的。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公司人格独立,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和支柱,是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必然要求。它强调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彼此独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完全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出现资不抵债,债权人也不得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故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二者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有限责任制具有较大的先进性,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扩大3生产经营规模,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等。但是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制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局限性。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是内在的,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东很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如果不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基于衡平理念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由此产生了。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发现,其实两种观点所表达的内容是十分贴近,甚至说是相似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漏洞产生的。正因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恶意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行为和利用有限责任转嫁风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才会存在。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存在。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针对的对象实际上是股东,并且仅针对那些滥用公司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权利的股东。第二种观点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即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有一种观点则是摒弃第一点,将后面的两点和补充的一点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这三种观点是从不同的出发点观察问题。第一种观点是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在实际生活种的效用来评价的;而第二种观点则是着重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而第三种观点则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思考的,即不论公司法人是否合法成立,当其人格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其人格即遭否认。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而产生的。法人人格的滥用是指行为人借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从而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本质为违背我国民法的诚信原则。[11]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比较复杂。我国学者们在研究此问题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但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形:[12](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回避合同义务。(3)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一部分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更多的看法和观点[13]:比如(5)股东对公司不正当控制的情形。其实不难发现:学者们归纳的适用情形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还有一些学者在借鉴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下,立足本国国情,将适用情形分为三种:(1)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而致法人人格被否认。(2)注册资本金不是或虚假而致法人人格被否认。(3)法人人格的滥用而致法人人格否认。(4)开办单位或母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法人人格的否认。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14](一)财产混同。(二)人格混同。这可具体分为:1.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2.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3.姊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4.因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