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写作强化训练第一讲一、教学内容(一)公文概念、特点、分类(二)公文文体(三)公文行文规则(四)公文写作专项实训二、教学目标在公文写作课程学习的基础上,从公文研究的角度对公文写作有关知识点进行研究性深化学习,加深对公文的理解,并进行相应的专项训练,以提高公文写作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三、教学时间4课时四、教学过程第一节公文概念、特点、分类一、公文概念(一)关于文书、公文、文件、公务文书、公务文件等几个公文概念的辨析存在以下几种逻辑关系:1、文书>文件2、公文<文件3、公文>文件4、文书=公文=文件(二)从词的出处先后看,依次是文书(西汉)—公文(西晋)—文件(清朝末年)(三)从词义的适用范围看,文件>文书>公文一份文件、红头文件、阅读文件、学习文件、机密文件、影片文件、图片文件、机读文件、照片文件、录音文件(四)一些习惯用法中共中央文件(不说文书或公文)、文书工作(不说文件工作或公文工作)、公文处理办法(不说文书处理办法或文件处理办法)2二、公文特点1、七论说——法定的权威性、作者读者的特定性、主旨的直白性、材料的真实性、程式的规范性、语言的严肃性、效用的时限性;2、五论说——从公务活动的视角提出:权威性、执行性、协调性、秘密性、稳定性;3、五论说——工具性、公务性、规范性、程式性、时效性;4、公文与公文写作关系辨析比较公文公文写作载体不同纸张之书面材料大脑之心理活动结构成分不同语言文字知识、语言、思维、表达运行周期不同周期长,贯穿始终之归档周期短,一俟成文并告终价值体现不同在于公文办理中的实际效用领导者或领导机关的认可二者之联系公文是公文写作的产物,公文决定公文写作三、公文分类(一)分类的概念:分类就是按照事物的性质、特点、用途等作为区分的标准,将符合同一标准的事物聚类,不同的则分开的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二)叶圣陶的提出的分类标准:一要包举,就是一个事物内部所包含的各小类的总和,应等于该事物的全体;二要对等,就是在事物的各小类之间,要互相排斥,不能重迭,也不能越级;三要正确,就是要用统一的标准。(三)分类问题属于形式逻辑的划分。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就是依一定标准把概念反映的对象分为若干小类,也就是把属概念分为若干种概念以指明概念的外延。概念是通过对象的特有属性来反映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是划分的基础。概念不明,就会出现划分过宽或划分过窄,即划分不全,划分也就从根本上走进误区。(四)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为属种关系,如公文与通用公文。(五)逻辑划分的规则要求,划分根据应当同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次划分过程中划分标准不能改变,要坚持一个标准。如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联合行文等。(六)划分的子项应不相容。也就是说,划分子项外延应完全不同。如将党政机关公文分为指挥性公文、指示性公文、晓谕性公文、呈请性公文、法规性公文、商洽纪要性公文等。(七)逻辑划分的规则要求,划分应按种属概念的层次进行,违反这条规则,叫做划分越级,或划分层次不清。同一次划分标准必须同一,不同层次的划分可以采用不同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比较合理的标准。(八)列宁在《统计学和社会学》中说过:“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因此,任何一种分类的方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九)公文的分类应用文——按地域划分大陆、香港、澳门——按公私划分公务文书、私务文书——按应用范围公务文书又可分为通用公文与专用公文——按规范程度划分通用公文又可分为法定公文与非法定公文(事务文书);按使用机关类别划分专用公文又可分为经济、法律、科技、外交等。(十)公文分类、文种和公文种类。文种,公文种类的简称第二节公文文体一、文体概念(一)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栽(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某种历史内容长期积淀的产物。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文体的构成包括表层的文本因素,如表达手法、题材性质、结构类型、语言体式、形态格式,以及深层的社会因素,如时代精神、民族传统、阶级印记、作家风格、交际境域、读者经验等。文体的特征及其划分,往往取决于其层面结构中某些因素的强化、突出或变异。(金振邦《文体学》,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二)五层含义说:文章体裁、文章语体、文章风格、文章规范、文章反映世界的一种范式。(三)每种文体都具有某种对现实社会内容的表达功能,这是文体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它在表达同一思想内容时,可以在对等的种种方式中4进行选择,即选用最恰当的再现思想内容的形式外衣。(四)文体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文本内容决定体裁形式,选择、运用哪种文体,取决于表现对象的特点以及作者反映的具体方式。任何文体都同其一定的表达内容相适应,新文体的产生依赖于新的历史环境,然而文体一经形成和确定,又会反作用于表达内容,对它具有一定的制约和要求。同时,文体形式本身就具有内容的牲质。没有不与内容相联系的形式,外在形式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借助它们得以表现的内容性质。(五)文体是历史性和稳定性的统一,每种文体都具有独特的历史形态和表达内容,既同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生产力状况以及人们的表达需求相适应,又有某种在历史上比较稳定的结构方式。二、公文是以现代汉语书面形式为使用符号系统,兼用叙述、议论与说明三种表达方式的特殊的应用文体。公文首先必须具有应用文的属性: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能对解决某一现实事务具有明显的直接应用价值,公文要求反映具体事务时必须全面真实,不允许虚构夸张。其次,公文要求使用现代书面语言,不得采用古文形式表述。由于行文目的的不同,叙述、说明、议论在不同的文种中使用各有侧重。三、公文文体与文学文体的比较比较公文文体文学文体语体差异写作主体不同法定作者作者本人写作客体不同客观真实事物可写实可虚构写作受体不同明确的指定性潜在的不确定性语言差异语言发挥的功能不同所指能指单一性、明确性多义性、暗示性语言变化差异稳定性求新求异性第三节公文的行文规则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行文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行文过程5反映了党政机关组织关系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辟专章对公文行文规则作了原则而具体的规定。但在现行公文处理和公文研究中,都存在不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或对公文行文规则理解产生歧义的问题。探讨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对于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文行文规则的研究现状,公文写作类的教材、专著方面,一般都有专门的章或节做介绍,但不够全面,过于简略,鲜有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做具体解读;侧重于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法规介绍偏多,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结合研究偏少。论文类方面,只有宋球勋的《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探析》(《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75-76页),王凯的《党政公文行文规则的主要区别》(《行政与法》,2003年第9期,41-42页)。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研究较为薄弱。本文以《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作进一步探析与研究。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可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宏观上,指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微观上,指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一)必要性原则。《条例》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办法》也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二)少而精原则。《条例》规定,行文应当“坚持少而精”,“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三)效用原则。《条例》规定,行文应当“注重实效”;《办法》规定,行文应当“注重效用”。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少而精原则,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凡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律求短。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的必然要求。6(四)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办法》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公文的行文关系,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该政行文的政行文,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不能以党代政,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一般不越级行文,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不得超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超越了职权,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势必造成政令混乱。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法规对公文行文规则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下面结合公文的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从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联合行文四个方面对公文行文规则做具体的探析。(一)关于上行文1.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1)关于主送机关。《条例》规定向上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需要其他机关阅知的用抄送。抄送机关限定的是上级机关。《条例》所说的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针对的是所有可以上行的公文文种。《办法》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办法》所说的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只限定“请示”一个文种,抄送机关限定是其他机关,强调不抄送给下级机关,意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其抄送的范围比《条例》规定的要宽。7(2)“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关于“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相同的。《条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但规定“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这一条规定就比《办法》只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仅限于“报告”这一文种要宽,包括除“请示”外的所有可以上行的文种,“报告”当然在其中。(3)关于协商一致规则。《条例》规定,“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办法》中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在《意见》中,在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条款中指出:“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上级机关决定。”此项规定虽然只针对“意见”这一文种,但“意见”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的,所以上述规定也可看作是对《办法》中关于“请示”这方面规定不足的一种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协调不一致问题时,作出了比《条例》更具体的规定。2.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条例》规定“除了特殊情况,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条例》对“特殊情况”没有具体所指;《办法》确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条例》对不可报送机关负责人(领导者个人)的文种仅限于“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