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的逻辑解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和运行规律表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交付审判,在数量上呈现出由多变少的必然趋势。而这一变化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具体掌握运用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以及不起诉标准加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掌握运用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以及不起诉标准的状况如何,就反映出其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状况如何。毋庸讳言,我国检察理论和实践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对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以及不起诉标准三者相互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对三者的关系从逻辑上进行解读。一、关于三者关系目前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关于三者关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把起诉标准视为或等同于证明标准。例如有的学者称,“一般认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认为公诉证明标准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意义,其中实体意义是“检察机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显然这里是把起诉标准与证明标准混为一谈了。证明标准是指所涉行为是否达到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证据标准,它只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至于是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证明标准本身所要解决、所能解决的问题。2、没有明确提出起诉标准的概念,以致有的人把证明标准当作起诉标准。前已指出,证明标准只解决犯罪本身成立与否,并不能、也不应解决对该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是否应当提2起公诉的问题。起诉标准则既要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也要解决即使犯罪成立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显然起诉标准的内容比证明标准更丰富,它包含了证明标准但不限于证明标准,是决定一个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全面标准。可见它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至关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检察理论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起诉标准这个概念,以致在检察实践中存在重证明标准而轻起诉标准的现象,有不少人认为只要达到或符合证明标准就能起诉甚至就应当起诉。3、没有与起诉标准相联系提出并说明不起诉的标准。实际上,起诉与不起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符合起诉标准的就应当提起公诉,反之就不应当提起公诉。但是,什么不符合起诉标准本身还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规格,这就是不起诉的标准。它与起诉标准密切相关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但它们与起诉标准是什么关系,理论界并没有把二者联系起来加以说明,而是脱离起诉问题单独论及不起诉问题。这无论对于起诉的正确把握还是对于不起诉的充分运用都是不利的。二、关于三者关系的逻辑解读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起诉及不起诉标准的逻辑关系可以进行动态解读,见图(1)所示:经审查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3在图(1)中,A(包括a部分在内)代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B(包括b和c两部分在内)代表经审查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其与A的不同在于由于a部分不符合证明标准而被排除;C代表经审查符合起诉标准而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其与B的不同在于由于b部分依法不应当起诉和c部分依法不必要起诉而被排除。而a、b、c代表不起诉的案件,其中a代表因不符合证明标准而不起诉的案件,系指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案件;b代表虽然符合证明标准但依法不应当起诉的案件,系指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绝对不起诉的案件;c代表虽然符合证明标准但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案件,系指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从图(1)及上述说明足以看出,1、证明标准只解决从A到B的问题,即从全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A中把不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a加以排除,剩余的就是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B。至于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起诉标准则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A到B的问题,即证明标准问题;二是从B到C的问题,即从已经符合证明标准的案件B中把依法不应当起诉的案件b和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案件c4加以排除,剩余的就是应当向法院起诉的案件C。而起诉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方面。C就是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3、不起诉标准则是解决哪些案件不起诉的问题,通过适用这一标准,目的是从案件A中把不符合证明标准的a部分(即证据不足的案件)和从案件B中把依法不应当起诉的案件b(即绝对不起诉的案件)和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案件c(即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排除出去,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及不起诉标准的逻辑关系也可以进行静态解读,见图(2)所示:在图(2)中,d(不含a、b、c)代表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既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是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而a、b、c则是不符合起诉标准却符合不起诉标准因而不予起诉的案件。图(2)虽是静态却直观地说明了移5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起诉案件与不起诉案件以及不起诉案件中不同类型案件的相互关系,进而也说明了证明标准、起诉及不起诉标准的相互逻辑关系。三、关于三者关系逻辑解读的意义对上述三者关系进行逻辑解读的意义在于:1、在认识上比较科学地提出并说明了公诉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澄清了以往有的人一些模糊的认识和观点;2、在理论上厘清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总体任务、各项具体工作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理论架构;3、在实践上,通过动态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形象、直观地描述了审查起诉工作的思路、步骤和方法,对于检察人员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具有指导性;4、在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上,勾画出了审查起诉在侦查与审判之间的中间地位及其质量把关、数量调节、政策调整的重要功能,对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与部分职能,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职能在刑事诉讼整体职能中的作用具有启示意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