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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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工程师培训班田明革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认真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管工作祝愿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程师学习愉快、工作顺利!主要内容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之间的关系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各级达标验收组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应报上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组建后应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第五条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5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市州达标验收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书面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并附新成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第七条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八条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验收评定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见附件1,下同)上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意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报项目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其达标验收组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复查结合日常监督评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评价中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1分;一次停工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工程项目各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提出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结果。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各项目达标验收结果及时排序汇总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安排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达标验收结果分企业汇总后,对不属本市州管辖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第十二条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根据各市州上报本地达标验收项目排序汇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10%。抽查工作可结合“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评选检查、季度性督查进行,也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对验收评定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验收评定资格,严格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通过;对项目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项目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达标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和项目名称。各市州应参照本条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市)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第四条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第五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标准化示范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第七条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五)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市(州)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条件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第八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第九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申请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第十条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第十一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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