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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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二年二月2课题名称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课题主持人谢国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申报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负责人夏正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课题组成员李亚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专职副书记王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助理张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高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吴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3目录前言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侵权审判的基本情况一、侵权案件的基本态势二、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三、侵权案件审判的主要机制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一、《侵权责任法》对《民法通则》的超越二、《侵权责任法》对司法解释的扬弃1、《侵权责任法》与《民通意见》的衔接。2、《侵权责任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衔接。3、《侵权责任法》与《人损解释》的衔接。4、《侵权责任法》与《证据规定》的衔接。三、《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的呼应四、《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法律法规的衔接第三部分《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对策一、《侵权责任法》总则中的疑难问题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四、环境侵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五、特殊侵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六、商事侵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第四部分侵权案件审判的发展趋势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方向4二、侵权案件审判理念的转变三、侵权案件审判的现代化变革结语附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5前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快速,科技发达,医疗事故、道路交通、环境污染等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如何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害,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及充分的救济,不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搭建了我国侵权法的基本体系,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划定,实现分配的正义;司法救济则通过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实现平均的正义。《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带动了新一轮的维权浪潮。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侵权类一审案件193897件,比《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一年半年上升24.26%。与此同时,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当事人矛盾激烈、新类型案件频发、法律与道德交织、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深入研究《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对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型塑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本课题从《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侵权审判实践入手,研究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和实践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力图通过对侵权新类型案件的全面调研,对侵权法实践和理论难题的及时回应,在法律的模糊之处明晰边界,在歧路之处指明方向,在空白之处创设规则,为侵权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得到了省法院领导和各方面的关心与支持。省法院分管院领导亲自担任课题主持人,民一庭主要负责人直接具体组织各项调研工作;全省部分受理侵权案件较多、审判经验丰富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骨干也积极地参与到调研工作中,使调研工作更加贴近实践;课题组还利用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资源,在两届学术年会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理论专家请教,提升调研的理论水平,以实现实践与理论的有效互动。6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侵权审判的基本情况一、侵权案件的基本态势《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公民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随之增多,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侵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侵权责任法》一系列规则的变化,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客观上带动了侵权案件数量的上升。《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年半来,全省法院共新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77466件,比《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一年半上升25.58%,新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6431件,同比上升11.62%。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全省法院共新收154210件,占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86.90%,同比上升27.90%。三是《侵权责任法》修改变化大的特殊侵权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侵权责任法》变化大的内容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主要集中在医疗损害赔偿、高度危险责任、物件侵害责任和雇佣赔偿、产品责任等,而环境污染侵权以及动物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此类案件受理数也相对稳定。新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949件,同比上升5.75%。新收高度危险作业纠纷25件,比实施前增长一倍。产品责任增幅最大,新收1395件,同比上升超过1/3。图表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侵权案件一审收案对比表类别实施后①实施前同比(±%)交通损害赔偿纠纷154210120574+27.90%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9491843+5.7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2512+108.33%产品责任13951032+35.17%环境污染损害赔偿105128-17.97%人身侵权总计177466141318+25.58%财产损害赔偿1643114721+11.62%二、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生利益保护为先。侵权案件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全省法院坚持依法服务大局,切实增强民本意识,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医疗、环境等侵权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保持与国家关注民生的各种方针政策相一致、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①实施后时间段为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实施前时间段为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7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全省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充分考虑到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优先选择调解手段,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纠纷。如有些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并无过错,而仅是基于抚恤弱者的角度给予受害人补偿;有些案件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如情谊行为中的侵权问题,若简单判决让实际无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效果,也不利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信服,而运用调解手段柔性地化解矛盾,不仅可以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也可以构建社会互助的良好风气,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省法院调解撤诉各类侵权纠纷80531件,调撤率达61.33%。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原则。侵权纠纷的不可预见性导致当事人事后获取证据较为困难,一味坚持形式合理性可能导致实质合理性的丧失,全省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坚持能动司法,强调司法的适度弹性,重视利益关系平衡,追求法律与情理互动,通过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法官释法、漏洞补充、法律拟制等手段,合理分配正义。四是坚持情理法结合原则。侵权案件往往关涉当事人的良知道德,全省法院充分注重情理风俗等软法的司法运用,不拘泥于法律文字判案,而是根据案件个性,参酌人情法理,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法律认知和是非标准,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形塑社会善良的行为准则,追求案结事了人和。三、侵权案件审判的主要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加强侵权案件的多元化化解机制建设,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优势,以及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单位在化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环境侵权、医疗侵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合力化解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例,2011年,江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50万余件,驻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0.6万余件,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处理交通事故纠纷30.9万余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受理案件灵活、成本低、周期短的优势,有效实现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图表二:2011年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情况效果图(单位:万件)55,47%30.9,26%20.6,18%11.0637,9%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公安交警人民法院8省法院、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和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为全省法院、公安交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提供了规范依据。在省法院的牵头、组织推动下,诉调、诉警、诉保对接工作机制以及委托协助调解、邀请调解为载体的全面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建立。2011年4月,省法院还在常州召开了全省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联动化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常州武进法院、苏州虎丘法院、无锡惠山法院、连云港赣榆县法院联动化解处理机制的经验。通过加强机制联动建设,进一步健全了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衔接机制,为妥善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4.58%,同比上升9.5个百分点。另外,全省各级法院建立健全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省法院与省卫生厅2008年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鼓励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化解医患纠纷,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依法认定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初步建立了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医疗损害赔偿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2011年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408件,同比上升12.82%,医患纠纷的调解撤诉率达74.57%,同比上升1.41个百分点,促进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专业化审理机制,提升侵权案件审判质效。侵权类案件量多面广,涉及相关专业性问题比较多,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各级法院处理侵权类案件的质效,部分法院积极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环境保护类侵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方面,早在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江苏省高级法院与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截至2011年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共设立107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2011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共受理34787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案件数的31.44%,其中调解、撤诉29399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4.5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方面,部分法院充分注重发挥医学专业人才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作用,积极成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专业合议庭,如扬州中院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引入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医参与合议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全省许多法院有相当一批既懂医、又懂法的法官在专门从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环境保护类侵权案件审理方面,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无锡中院专门成立了环保庭,溧阳市法院专门成立了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三是建立健全便民化审理机制,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侵权类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基本民生权益息息相关,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亲民原则,积极构建侵权类民事案件的便民审理机制。一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省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接近案发现场、便利当事人的优势,实现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和就地回访、接访,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如大力加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般设9置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置专门的审判法庭、调解室和办公室,并配备远程立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硬件设施,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长驻办公,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前往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处理交通事故,可以完成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勘察、保全、先予执行、责任认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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