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蒋丽南京丁家庄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京210028【摘要】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个人利益直接相关,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从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出发,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使其既不违反税法,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财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南京丁家庄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家庄公司)是按月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以工资薪金、年终效益兑现为例,通过对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案例的分析,找出筹划的空间,提出筹划的方案。【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现状丁家庄公司薪酬分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方面。按照人员结构来分,可以分成四个层面来概括,即一般员工、主管、中层、高管。每个层面薪酬都有一定的特点,员工层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每月合计发放,还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底线,但如果效益工资再放到年底发,反而要交税。主管层基础工资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底线,效益工资如果放在平时发,又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底线。中层及高管基础工资都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底线,但效益工资都放在年底发,采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计税方法,有可能因为“节点”问题,多发的未必能多拿,个人利益受损。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活动。是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合理合法的起到少交、缓交税款和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同时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是个人纳税筹划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较重。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找好节税“临界点”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工薪收入基本上是“基本工资”加上“年终效益兑现”的模式。由于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不同,个人收入或应纳税所得很可能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因此,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获得收入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使纳税者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额度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四、相关优惠政策依据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该税种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是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重点。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该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已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现行的方法计算纳税。这些政策就为我们进行合理筹划、降低税负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五、具体方法从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中可以得出定性的判断,即:均衡发放因为能够避免部分月份适用较高税率,因此能够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使用年终奖政策能够降低月薪,从而达到节税目的;按照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追求最佳配比的原则发放,将达到最优效果。通常使用这三种筹划方法。(一)月度绩效工资按照每名员工纳税基数濒临税赋临界点的原则发放,剩余部分纳入全年年终奖兑现。(二)按照员工平均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最佳适用税率的原则发放。(三)按照员工税前收入区间测算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最佳适用税率的原则发放。六、案例分析案例一:以丁家庄员工层为例员工甲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已经扣除四金),年终效益兑现预计2400元。方式一:如果全部放在年底发,则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年终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和0(根据(2400-800)/12=133.33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800)×5%=8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0元方式二:年终效益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则员工甲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2400÷12)=1400元,未达到扣税标准,故每月应纳税额为0元,全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税80元。对于员工层来说,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放在平时发放税负较轻。结论:当全年工资薪金平均到每月后,仍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工资薪金应均衡放在平时发放。案例二:以丁家庄主管层为例主管乙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已经扣除四金),年终效益兑现预计6000元方式一:如果全部放在年底发,则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年终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和0,(根据(6000-400)/12=466.66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00-400)×5%=28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0元方式二:年终效益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6000÷12)-2000=1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和0,故每月应纳税额为100×5%=5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12=60元。方式三:年终效益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补足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剩余的放在年终发放。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400-200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6000-400×12=12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和0,故年终应纳税额为1200×5%=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60元。由此可见,方式二和方式三比方式一节税280-60=220元结论:在月工资薪金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数时,年终效益按月分配,补足差额后,剩余的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税负较轻。案例三:以丁家庄中层为例中层丙月平均薪资为2550元来计算(已经扣除四金),该中层丙的效益兑现预计共有12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1000元。则丙同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50+1000-2000=1550元,155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1550×10%-25=130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30×12=1560元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6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6000元,则除7月外,丙同志应纳税所得额为2550-2000=550元,55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每月应纳税额=550×10%-25=30元。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50+6000-2000=6550元。7月份应纳税额=6550×20%-375=935元。由于现行的年终奖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和0,(根据6000/12=500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0×11+935+300=1565元。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12000元,丙同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550-2000=550元,每月应纳税额=550×10%-25=3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根据12000/12=1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年度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0×12+1175=1535元由此可见,方式三比方式一节税1560-1535=25元,比方式二节税1565-1535=30元,年终一次发放税负最轻。结论:在月平均工资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且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高的情况下,年终一次发放奖金税负较轻。案例四:以高管层为例高管丁年终奖为24000元,高管戊年终奖为25000元,那么高管戊税后会比高管丁拿的多吗?我们来算一下。高管丁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后净收入为24000-2375=21625元。高管戊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元(根据25000/12=2083.33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00×15%-125=3625元,税后净收入为25000-3625=21375元。由此可见,虽然高管戊年终奖比高管丁多出1000元,但最终拿到手的税后收入比高管丁少了250(21625-21375)元,那么筹划节点是什么呢?关键还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我们看到,高管丁在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000元(24000/12)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是高管戊适用税率则是15%(25000/12)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全额计税,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增加了不少。结论: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基本上概括了丁家庄公司各个层面员工的工资薪金状况,归纳起来,可以这样合理分配工资。一般员工层,可以将效益工资在平时预兑现。主管层可以将效益工资在平时兑现一部分(补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剩余部分放年终发放。中层和高管层主要在确定税率时,注意临界点,适度调整年终奖的额度,最终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从上述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这里,临界值是筹划的关键。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还是相当重要的,它既能在合法、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减少税负,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注册会计师考试统一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3]《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4]《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