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发改委会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县申请国家绿色能源县,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2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委。原则上每市推荐不超过两个单位。联系人:韩帅梁瑜0531-86191938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实施绿色能源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绿色能源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局部区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格局;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清洁高效和服务规范的农村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二、基本条件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全面调查和评价分析,确认当地具有丰富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优势。(二)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在国家支持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具备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适宜资源条件的地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开发利用或已制订了开发规划。(三)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好。具有较为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当地有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工程企业,有能力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三、基本要求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能源发展意识,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区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二)积极建设农村高效清洁能源体系。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力、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清洁能源比重。(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生活能源对薪柴的依赖,巩固和保护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成果,基本消除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清洁处理并合理利用。能源作物种植利用边际性土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环境。(四)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林废弃生物质的能源利用、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能源作物,培育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推广节能建筑和各种节能技术,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率先采用节能技术,在北方采暖地区的城镇实行高效方式供热,在小城镇和新农村示范项目建设中推广节能技术。四、评价指标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绿色能源县达到500个。对绿色能源县按以下指标进行评价。(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全县可再生能源年开发利用量达到15万吨标准煤以上或户均1吨标准煤以上。包括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及生物质气化和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二)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小水电、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超过50%,80%以上农户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洁能源(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燃气)提供;传统方式利用的秸秆、薪柴、粪便等生物质能占农村生活能源的比重降低到20%以下。农村家用电器普及率和生活电气化达到较高水平。(三)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70%的养殖户的动物粪便作为沼气原料进行了利用。大型畜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猪单位以上)均建设了沼气工程,80%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了沼气工程。农村社区和人口集中的村庄建设了生活污水净化池示范工程,或者已经送行了推广。农作物秸秆得到合理利用,不存在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农村能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设有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各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覆盖到80%的农村,技术人员持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的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建立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的技术监督和产品质量监察制度,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绿色能源县建设方案以2008年为基准年、2010年为水平年、2020年为远景目标年。对2010年达不到指标要求的,说明到2012年时指标实现程度。五、申报程序和材料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农业管理部门组织绿色能源县的申报工作,核实申报县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发展目标和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后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备选绿色能源县,每个县的推荐材料单独成册,主要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附件编入其中。每个省(区、市)申报的绿色能源县数量不超过其总县(包括县级市)数的10%,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底。绿色能源县推荐材料的编制要求见附件。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备选绿色能源县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县名单、以及作为绿色能源县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候选名单。附件:一、绿色能源县推荐材料要点二、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一:绿色能源县推荐材料要点一、经济社会和能源概况。包括人口及构成、经济总量及结构、常规能源资源和开发利用情况、城乡生活能源消费状况。能源消费总量在现行统计口径上,增加非商品可再生能源和传统的生物质能消费量,并分别列出。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已查明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及分布、适宜种植能源作物的边际性土地面积、以及农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包括水电(单另列出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风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利用等,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四、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重点。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并按照附件二的方法测算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和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及能源化利用等指标。五、项目建设及前期准备情况。正在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情况,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得到有关部门核准和批准的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的计划进度等。六、建设投资和效益分析。测算建设方案的投资,提出绿色能源县建设方案的资金筹措方式,对项目的能源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附件二: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绿色能源县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定量评价,按照统一标准对各备选绿色能源县进行客观评审,现制订了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请各地区在选择绿色能源县和编制推荐材料时参照执行。一、评价指标按照《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绿色能源县评价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比例、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四类指标。l、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开发总量指标评价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程度,包括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生物质能(不含传统方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1)可再生能源年开发量达到15万吨标准煤以上。(2)可再生能源年开发量按户平均1吨标准煤以上。2、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比例指标评价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程度。清洁能源指新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燃气、电力。农村生活用能指用于农村居民炊事、取暖/制冷、热水、照明及家用电器,以及农村公用设施(办公、路灯、文化、教育、医疗等)的能源消费。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农村生活用能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超过50%。(2)80%以上农户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洁能源提供。清洁能源在生活用能中超过50%的农户占到本地区农户总数的80%。(3)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在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例低于20%。3、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指标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指标评价农村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程度、以及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评价内容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农作物秸秆焚烧等。应满足以下3个定量指标:(1)适宜发展户用沼气地区,70%以上畜禽养殖户的动物粪便作为沼气原料进行了利用。(2)大型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猪当量单位以上)全部建设了沼气工程,并对沼气进行了合理利用。(3)80%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猪单位以下)建设了沼气工程,并对沼气进行了合理利用。考查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参考指标:(1)农村社区和人口集中的村庄建设了生活污水净化池示范工程,制定了推广计划,或者已进行了推广。(2)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常规能源开发利用和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需提供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报告。(3)不存在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得到遏止。由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意见。4、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指标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指标评价农村能源管理体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以此考查农村能源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考查以下两个方面,作为参考指标:(1)设有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人员,考核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编制了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技术资质。(2)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覆盖总农户的80%以上。二、指标测算方法和参数在国家主管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统计方法以前,暂按以下办法对绿色能源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进行测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包括能源生产供应量和替代节约的能源消费量,替代对象选择替代前的典型用能方式。1、各类可再生能源测算方法为便于各地区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测算,并客观对比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按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分别对测算方法和参数选取作了说明,并提供了计算公式。能源量全部折算成标准煤,单位均为万吨标准煤/年。表l、太阳能利用测算方法项目方法说明参数计算公式太阳能热水器统计总集热面积,按提供同等热水电加热器耗能且燃煤发电测算。考虑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差别。A--总集热面积,万平方米C-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1类地区:0.18吨标准煤/平方米2类地区:0.15吨标准蝶/平方米3类地区:0.12吨标准蝶/平方米4类地区:0.10吨标准蝶/平方米E=AC太阳灶统计总台数,主要在“三北”地区应用,按代柴考虑,折算成标准煤。N-太阳灶总台数,万台C-单台年替代能源,0.3吨标准煤/台E=NC被动式太阳房按照维持同样室温条件,减少的取暖用能测算,统一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替代2吨标准煤。A-太阳房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C-单位面积替代能源量,0.02吨标准煤/平方米E=AC并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