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论文关于保险的论文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内容提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三大防线之一,实践证明其对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民众信心、安定社会有重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了70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国际经验,有必要进行总结,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可借鉴之策。我国银行体系的特有结构、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特点、农村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设以及金融业互相交叉的风险现状,都表明我国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适合中国实际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最理想的,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符合国际经验的存款保险新模式。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风险;模式思考继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关闭了140家银行后,2010年1月美国又有4家银行破产①。当然倒闭的大多是中小型银行,但目前仍有超过500家银行名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问题银行之列②。此次金融危机显示的新特点以及造成全球性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值得我们深思。然而更值得我们引以为鉴的,就是要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常规制度体系,而存款保险制度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国际经验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其实是一种储户保障制度,在银行经营失败事件发生时,保证银行储户得到至少规定部分的存款利益③。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显性和隐性两种形式,它们都是应对金融动荡、银行破产的有效措施。该制度的实质就是运用保险机理,通过筹集保险基金,应对破产银行的支付危机,保障存款者的基本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并在发展中完善充实,从而显示其蓬勃的生命力。尤其是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学术界对经济发展周期有了高度的一致认识,并且认为,只要经济发展周期规律仍然存在,金融业特有的运营机制没有改变,则金融风险乃至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必然能起到稳定金融秩序、安定社会的作用。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历史上不乏金融危机的教训,给人类社会带来极为深重灾害的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美国在这次危机中有9096家银行倒闭④,众多存款人的利益和信心均受到极度伤害,经济也倒退了几十年。人们在深刻的教训中认识到,银行业遭遇的困境有两种,其一是单个银行困境,其二是系统性银行困境。当单个银行发生流动性支付困难时,没有信息来源的存款人会误认为,其他人提取存款是因为一些有关银行资产的不利信息而做出的反应。而单个银行的困境又会通过同业拆借和支付系统的密切关联而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进而引发金融危机。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透过银行危机事件,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提出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资本主义金《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融系统天生具有不稳定性。他从现金流角度考察认为,市场上金融行为风险最大的主体是高杠杆的银行和高赤字的政府部门。资本主义金融业的不稳定是无法根除的,只要存在经济周期,金融业内在不稳定就必然演化成金融危机,并进一步将整体经济拉向大危机的深渊①。Diamond和Dybvig阐明的DD模型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研究了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指出银行的脆弱缘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非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贷款契约硬约束和存款契约软约束的特性使银行经营具有内在风险。而信息不对称使得挤兑的传播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蔓延为金融危机②。近年来有一项研究阐明,传统银行的脆弱性指标已很难预测现时的银行危机,诸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净边际利润率、营运成本与资产比率、流动比率等将不能完全预测单个银行是否会陷入困境,因而更难预测银行系统的困境。因此,现实中常会发生阶段性的金融危机,如1982年的哥伦比亚危机、1991~1993年的瑞典危机以及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然而,每次金融危机都会引发人们反思,并不断促进风险防范制度的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便是风险防范制度的产物。综观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若干国际经验。首先,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无不产生于金融危机之后,并都作为风险防范的常规制度。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率先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首创联邦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制度。1955~1956年期间,日本相继发生过3次银行经营危机、陷入8次信用金库营运困境,在此背景下日本大藏省研究起草了相关的存款保险法案。当20世纪70年代日本又一次面临金融资金不足困境,日本政府即时于1971年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③。加拿大的存款保险体系是1967年建立的,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物。同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也与德国赫斯塔银行的破产直接相关。其次,各国存款保险制度都因风险管控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经历多次修改后,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因控制风险的需要而不断扩大。20世纪50年代,美国允许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费对投保银行发放贷款,执行联邦金融管理职能。1989年美国又专门颁发《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案》、《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9年《储蓄真实法案》来巩固和壮大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国民银行和联邦储备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存款保险制度,置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之下。日本也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再生法》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当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来临之时,日本政府当机立断在总理府下设置了“金融厅”(FinancialServicesAgency),并下令统一由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最终其金融业没有被“泡沫经济崩溃的经济危机”和2007年的全球“金融风暴”所难倒,而是摆脱了阴影,活跃在世界舞台上④。欧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通过《欧盟指令》,在承保存款范围、投保资格、存款保护限额、存款保护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以及存款赔付期限方面都加强了一体化。1994年5月30日欧盟发布的存款保险制度,旨在确保所有欧盟范围内的每笔日常存款,保持货币支付系统正常运作,保证各国货币政策贯彻执行,维持金融稳定,力主将损害降到最低水平。有可靠数据证明,至2003年,欧盟57%的银行业资产和82%的典型性银行公司类资产都已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之中⑤。2009年欧盟理事会又修改完善了这一制度,保障存款人权益的宗旨更为鲜明。再次,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各具特色,符合各自的国情。美国充分表现出多头监管、共同履责、量化管理的制度特征,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共同承担监管职责,并以规则导向为特色。这种监管模式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英国则建立以原则导向为特色的统一监管制度,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9个金融行业全权实施监管。2003年7月起英国金融服务局推出了ARROF(ad-vancedrisk-responsiveoperatingframework)的风险监管框架,设置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信息评估程序,科学确定风险影响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并进而测定风险关注程度以及监管措施,从而形成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⑥,便于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更好的效用。加拿大的监管特色是银行与存款保险公司分工明确,行之有效、权责清晰,联邦政府统一负责,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高级顾问委员会、存款保险公司有效协调,以确保监管目标的有力贯彻。加拿大在这次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中独善其身的经验值得总结。日本政府历来在金融监管上发挥重要作用,并擅长采用官方和民间资本结合的方式。因此,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也是由日本政府、日本中央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4.55亿日元设立的。欧盟则铸造了内部政府层次、监管层次和中央银行层次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其统一颁布的《存款保险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都实施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德国、法国、挪威、意大利和瑞士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在其国内则是私营管理的,这同这些国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国际经验表明,在费率确定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多数国家通常采用固定费率,但随着金融自由化、业务多样化和风险的增加,随着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国家有能力有条件改用差别费率。由于各国经济状况和金融稳定程度不同,各国的保险费率也参差不齐,最低的为全部存款的0.005%,最高的为受保存款的2%①。美国、日本和欧盟存款保险制度的各自特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10年1月底,全世界已有10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另有19个国家或地区正在筹建②。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对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无论对储户个人事务还是公司业务的运营,以及维系个人与公司间的借贷关系、保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都是必不可少的,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保障以及保持金融业信誉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方面的负作用,而且其保险作用也必然受其积累的基金规模限制,当特大金融危机袭来时,必然还需要国家政府出面拯救。因为该制度毕竟只是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之一,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还需要三道防线共同作用才能产生更大效应。审慎的金融监管是第一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则是第二、第三道防线。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地位显而易见。当然,由于每次金融危机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影响程度,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在此次金融危机处置中,各国政府多次协调政策,联手出台救助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很好地发挥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作用,尽管美国倒闭的银行数还有增加,但没有出现1929年的全国性挤兑现象,这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作用不无关系。据统计,2009年美国倒闭的100多家银行迄今已使用了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约250亿美元,预计到2013年将大幅增至1000亿美元①。然而,此次危机也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国际最后贷款人的功能还很不完善,综合性监管难以落实,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协调,从而影响到整体效应。因此,各国应首先改进各自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然后才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值得欣慰的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世界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于2009年6月18日颁发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指导意见。二、中国银行体系的特点以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现实性分析首先,我国的银行体系是以庞大国有银行为主干、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信用银行共同构成的市场体系。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因产权以及内部治理制度还不尽完善,曾经于2000年和2004年两次共剥离3万多亿元的不良贷款,并由政府注入资本金,组建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予以清理。可见,即便是国有大银行也可能发生投资失败事件,更何况现时一批股份制银行正步入成长期,大增业务大力吸储。这些股份制银行在大量扩张业务之时也潜伏着很大的投资风险。此外,城市商业银行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些由城市合作银行改制的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制银行,在投资人才以及经验方面亟待增强,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少。显然,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发挥市场效应以及规范财政收支的角度考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必要。其次,从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比例以及国际比较来观察,我国居民的存款占有最大比例。2005年我国以及韩国、日本、美国和英国的居民金融资产构成状况。图中数据显示,即便是以高储蓄著称的日本,其储蓄在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中保持60%左右的水平,而我国却达到72%,这一指标更远远高出美国和英国。显然,我国的存款保障更为重要,尤其在以金融为经济核心的时代,在全球一体化影响日益强化、存款资金规模日趋庞大的情况下,再由政府独自承担隐性保护人的角色显然有力不从心之感,而且也有失社会公平。现阶段由于我国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改革完善之中,民众的养老保险水平总体较低,医疗保险远未达到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程度,失业保险也不健全,幼儿和高中教育尚未实现义务制,因此,我国民众还需依靠平时的节俭来储备养老、医疗、失业资金以及养育后代的培育费用,这便导致了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