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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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探讨和思考内容提要:通过对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收管理现状和信息化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提出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思路、方法和手段,以及人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关键词:所得税汇总(合并)企业管理汇总纳税企业一般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多、会计财务处理程序复杂,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较大,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上存在着信息缺乏、监控滞后等问题,是税收征管的难点之一。尤其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汇总企业的管理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该类企业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成为目前一个重要课题。一、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现状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汇总纳税与集团公司的集约化、扁平化管理趋势相吻合,有利于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也有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我国原来的汇总纳税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不尽一致。内资企业主要为铁道、邮电、民航、电力公司,以及中央所属的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实行集中纳税或由总机构统一纳税,一批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可以合并纳税。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均采取“一户一批”的形式,经批准后可以汇总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机构设置上,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大多设在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在省以下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级次一般随同行政级次的划分,并随分支级别的降低呈现经营范围、规模、业绩也逐渐递减。在经营特点上,一般是跨地区经营,涉足行业广泛,成员企业分散,企业汇总层次复杂,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总机构对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呈现不确定性。另外汇总企业为适应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要求,内控机制比较严格,都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对汇总企业政策规定多、变化快,行业规定与税法规定差异大,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往往多,同时成员企业会计核算受上级的控制较多,造成税务管理难度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一并汇总纳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2008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将过去实行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同时就预缴机构、分摊比例、入库办法等进行了明确,新办法在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如何合理分配税收收入,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等方面作了很大改进。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汇总纳税企业规定的实行有助于降低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成本,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但对于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分支地税务机关来说,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征管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信息化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与加强汇总企业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征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一)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管理信息的滞后性。信息的同步传递是确保信息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确定税收征管方式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来说,目前信息传递主要是执行《反馈单》制度。企业年报一般于5月底前申报完毕,《反馈单》按照规定是最后年度申报资料确定后开始开具,但经过从上而下逐级反馈后,一般8月份才能反馈结束,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汇总和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沟通。而且如果《反馈单》传递过了汇算期,还会人为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比如加收滞纳金等。2.管理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是目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信息技术手段欠缺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1)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一是在目前的信息化手段下,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掌握不了总机构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信息,对本地分支机构是否汇总到总机构申报不能确定,只有年终看到《反馈单》才知道。而《反馈单》只有简单的结果,总机构的扣除项目及标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掌握。同时,作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掌握不了分支机构的申报信息,只有年终汇算后凭对方出具的证明才能与总机构信息进行核对。这类问题的存在,归结到信息化技术手段上,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总的信息平台来进行信息交换,导致数据缺乏沟通。由于缺乏信息沟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互不明晰对方的管理重点,直接导致税收管理存在盲点。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对某一汇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牵头,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而目前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基本上处于一个停滞状态;在税务稽查环节,则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各自所辖企业,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没有信息沟通,对一些共性问题的查处结果有时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此外,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赋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明显大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是导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原因。(2)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从经营核算特点来看,很多汇总纳税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财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成员企业从总机构的整体利益出发,财务核算并不完全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上级要求、行业规定、文件通知等,对财务数据人为变动。比如对分支机构税款计算分配情况,分不分配、分配多少完全由企业总机构决定,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银行、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各项费用的提取列支由总机构核定数额,分支地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再如,三级以下分支企业既不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也不申报,企业不主动提供信息,造成税务管理的被动,再加上一些企业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核算,基层税务机关根本看不到其账簿,无法检查核实纳税情况。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由于总机构不承认分支机构、不接受汇总纳税、不及时分配下发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申报的分支机构也不在少数。此外,由于银行、保险这类企业财务核算专业性较强,而上级税务机关又很少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导致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对这类企业的监管束手无策。(3)税务机关与外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近年来,我们国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这种发展在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脱节,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涵盖多部门、多环节的信息同步交流的综合性信息沟通平台,特别是与地税、工商等部门之间,协作虽有所增强,但仍限于每月一次的信息传递,还不能做到信息的及时共享,彼此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比如对于主体税种是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来说,由于国地税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税种的信息就可能掌握不了,比如一些发票、应税收入等信息,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3.管理信息的不准确性。目前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大多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信息存在不准确性。特别是对于三级及以下机构来讲,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不住”,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不着”。汇总企业的总机构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些地方的税务机关需要管理大量的汇总企业和数量庞大的税收,受理和审批的业务量巨大,由于人员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征管信息不能及时全面沟通,影响了对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管理监控,尤其是对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情况鞭长莫及,造成对汇总企业管理的“管不住”。而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在基层主要为金融、保险等中央企业,当地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可以说有名无实,造成对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而且这些企业在分支地只申报无税收,只有在二级机构以上才有预缴,由于税收利益上原因,造成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没有积极性,甚至出现“不愿管”现象。4.管理信息的不全面性。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数据的收集,而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目前运行的综合征管软件只是为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搭建了一个初始平台,大量的数据资源只有在具有更高层次的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收入预测和分析,直至最高的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当中才能体现其真正价值。但现在综合征管软件当中上述系统均未纳入,这无疑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此外,根据省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所便函〔2008〕6号文)规定,从今年二季度起,跨省市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至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时不在当地进行申报。三级机构不申报后,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三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对三级机构进行监管,增加了管理难度。(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税收信息化建设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而进展不平衡,多年来税务部门管理信息化主要围绕增值税进行,企业所得税一直处于附属地位,这样造成包括汇总企业在内的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行前,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化管理主要依靠CTAIS、税收分析监控系统等软件。通过这些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只是可以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简单的查询和分析。同时,各个软件的所得税信息多是为了满足某个或者特定征管目的而设定的,零乱而又独立,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没有实现各软件之间、模块之间的衔接协调。另外就是设置的监控指标的科学性需要商榷,数据录入的各环节也不是非常规范,导致出现许多垃圾数据和错误的警示信息,达不到实时监控、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目的,较难发现企业深层次的问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行后,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新形势下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确定了河南等七个省为试点运行单位。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我们认为软件总体上比较实用,达到了管理目的,使信息内容更加全面,信息传递更加及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系统搭建了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使信息化管理得到了有力推进。目前,该系统整体上分五大模块,分别是“数据采集”、“信息交互”、“分析监控”、“评估协查”、“信息维护”等。系统基础数据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自动读入,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查询所辖总、分机构和其在相应范围内的所有总分机构信息,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情况,实现信息的及时、同步传递;针对发现的疑点,可以通过系统向对方税务机关发《核查函》,并通过系统反映稽查和评估信息,做到对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总之,较之已前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系统》的推行将会有效解决信息不同步、不及时、不对称等问题,对实现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2.系统试运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1)信息管理不同步。试运行时,各地按要求以财预字〔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为依据,对综合征管软件V2.0现有数据进行了清理。也就是说,目前V2.0系统中,所包含的企业信息仅为〔2008〕28号文规定的企业,导入到《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也是这类企业,《系统》运行后,原有的缴纳所得税全部纳入中央级的14家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化管理还按原有方式控管,两类管理方式和模式导致两类企业信息化管理不同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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