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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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探【摘要】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加之我国高等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导致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失业现象已经成为了当前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大学生失业将给大学生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建立针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失业保障现状,阐述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剖析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日趋严重的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大学生这个特殊失业群体的存在及其累积,给学生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威胁着社会的稳定。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建立起一个针对失业大学生的保险制度,我国现有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又不适于这个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群体,他们被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一、我国大学生面临的困境(一)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现象普遍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招统分”政策彻底废除,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这就使大学生毕业后不能及时就业成为可能。而另一方面,大学教育中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没能根据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关系上出现结构性矛盾,从而使“天之骄子”们不得不面临失业这一严酷现实。这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所在。而自1999年(当年扩招56.1万人)以来连续多年的扩大招生规模,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换,使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急剧膨胀,如:全国高校1978年招生人数约40万,1998年为108万,2008年为600万,2008年的招生人数分别是1978年的15倍和1998年的5.56倍。伴随着大学扩招而来的就是大学生毕业人数的激增,2003年为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38万,2006年413万,2007年495万,2008年559万,2009年则达到611万,比上年增加52万人,毕业生人数为2001年的5倍多(见表1)。这些都无疑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而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使得大学生的就业状况雪上加霜。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在2002年以后,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就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其结果是在毕业人数增加的同时,失业人数也在增长:2001年是34万人,2002年是37万人,2003年是52万人,2004年是69万人,2005年是79万人,2006年是124万,2007年是144万人,2008年达到176万。(见图1)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共计611万人,按照教育部公布的6月底的就业率68%计算,其中有415万人走上工作岗位,同时也就意味着至2009年7月当年大学毕业生中就有196万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而从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对大学生就业所进行的调查来看,就业率一般要比教育部提供的数据还要低10到20个百分点。那么,我国目前的大学生失业人数应该在300万人左右。如果再考虑到往年累积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100多万人,目前的失业大学生人数将超过400万人,也就是说,今年需要就业的大学生人数应在710万人左右,而目前整个市场容量仅能吸收1200万人就业。并且,在这1200万个岗位中,很大部分都属于劳动密集型岗位,这部分岗位并不十分适合大学生,这意味着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可见,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状况是多么的严峻。(二)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中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三)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再说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人家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一)从失业保险的界定层面来讲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风险的一种保障制度。失业是指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一般而言,构成失业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有就业愿望;四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那些由于患有严重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未到或超过劳动年龄没有就业者、为就学而暂时未就业者等,都不列入失业范围。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完全符合失业保险的界定范围。(二)大学生失业的不良影响首先,失业会给大学生本人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容易引发各种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失业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一个阈值时,社会的失稳将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大学生失业现象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其次,会进一步加重大学毕业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大学生毕业后已到了经济自立的年龄,但由于没有工作,他们离开学校后,家庭成为他们生活的唯一依靠。同时,为了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要的择业培训及其他费用的支付等都将进一步加重大学毕业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最后,浪费人力资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大学毕业生的高人力资本存量得益于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这部分高素质人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运用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尤其是长期失业风险给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如果大学生长期未能找到工作而成为长期失业者,其结果是不仅过去的人力资本投资没有任何收益,而且由于人力资本的自然损耗也将降低未来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人力资本存量在将来甚至不会有任何用处,新的追加投资会更大,收效可能却会更小。(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包括劳动保障部在内的多个国家部委都曾出台过“有关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从2004年开始发布的“允许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特别困难的大学生还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政策,今年国家又出台了把贫困大学生纳入‘低保’范围的政策,国家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四)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切实可行。大学生就业每年都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吴江林代表含着眼泪提出建议,有财政拨款帮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交纳失业保障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以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大学生的家庭和想创业或自学手艺的失业大学生希望政府可以让失业的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希望政府能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或许他们不能完全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但是他们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职能。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通知》明确把大学生纳入到了失业保险范围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之所以毕业后能享受失业保险,是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果紧密相关的,在国有企业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逐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有所盈余,因此才能在整体经济持续发展财政余力增强的情况下惠及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据了解到的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基本思路大致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个人、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专业银行拿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学校缴纳的部分可以由校办企业或是其他营利性机构支出;而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发行的国债中提取部分基金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中。并对失业大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帐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另外,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构成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来源。笔者认为这种思路还有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第一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本意相悖的。另外,还有一群自愿性失业者,这些失业者并非没有工作机会,只是他们在搜寻自己期望中满意的工作岗位,此时提供失业保险给他们不是很合理,并且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失业毕业生来说也不公平。第二从目前大学生返还助学贷款的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问题。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与大学生由于诚信问题造成还贷不及时、拖欠等诸多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很有可能将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带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来,这样不仅不利于基金的汇拢和运转,更影响失业大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四、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一)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基金的承担方,防止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基金的汇拢和运转。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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