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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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六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托管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控股企业)。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及投资者、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及时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公司设置财务部作为公司的财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的各项财务工作,并赋予其本制度所规定的职责,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属控股企业设置财务部(科),并在公司财务部指导下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第八条所属控股企业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九条所属控股企业应按国家、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正常的财务事项。第十条所属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居于中心地位,对董事会负责。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预算;确定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任免公司财务部经理。第十三条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主持公司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财务、税收政策;协助总经理组织拟订公司财务制度、拟定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核批准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控股企业和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拟订公司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督促公司财务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所属控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方案。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和落实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拟订公司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公司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按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参与公司经营,筹集、分配资金;对所属控股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所属控股企业的经营分析和考核。第十五条公司所属控股企业财务部门(科)职责和权限:接受公司财务部业务指导;具体实施和落实本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本企业财务预算的汇总编制、执行、检查、分析;按照《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报告相关财务事项;拟订本企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监督本企业财务收支;参与本企业经营,筹集、分配资金;参与各项商务合同的谈判。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具体基础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制定和落实财务各项预算,检查分析与各相关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各部门要严格原始记录的管理及填报制度。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报方法,确保其真实、完整、正确、及时;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建立物资的计量及验收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公司采用永续盘存制,实地盘点每年年终前至少进行一次,做到账、卡、物一致。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对下列业务进行重点稽核:(一)公司的财务、成本、费用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正确,责任分解是否到位。(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四)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相符。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和付款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支付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保密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公司财务人员负有财务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要将各人的职责权限以书面形式进行划分,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再由系统员输入。确保:(一)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二)已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不得登记系统内账簿。(三)各操作员对自己的口令负责,如因他人盗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操作员本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中对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筹集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第三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控股企业参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第三十三条公司筹资应在维护公司利益昀大化和保证公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筹资成本,规避风险。所属控股企业新增贷款项目应当报公司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确定资本化和损益化。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原则上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险性投资。第三十七条公司的筹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的筹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以下筹资事项:(1)单项金额在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筹资项目;(2)单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以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筹资事项。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以下筹资事项:(1)单项金额在公司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筹资项目;(2)单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而一年内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筹资事项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八条所属控股企业借款合同应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应对每项借款建立台账,定期与会计记录核对相符,与相应的借款银行核对相符。台账的记录内容包括借款的合同总金额、借款利率、期限、应计利息,已偿还本息以及各种借款费用。所属控股企业应根据资金预算拟订年度还贷计划,经所属控股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四十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按法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按法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公司权益筹资的使用,如有重大变化,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五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第四十四条库存现金应按规定加强管理,现金收支必须当日核对清楚。银行支票的使用,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财务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转账支票应填写日期、限额、用途,并做好登记。严禁签发空白支票。银行存款每月应与银行核对清楚,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禁止出借、出租账户、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第四十五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依据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注销账户。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加强货币资金(指库存现金、各种存款)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根据资金需求,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由财务部或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和项目及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付款,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出。第四十七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应建立备查簿对应收票据进行管理。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应收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第四十八条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区分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关联公司往来等,定期核对,及时清算。过期不能收回拟作坏账处理的,必须报公司批准。第四十九条所属控股企业对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应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采购控制。采购计划以及签订的合同要经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要建立健全验收、入库、领退、盘点和稽核制度。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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