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预防汝州市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点击数:305更新时间:2009-11-17近期,汝州市检察院对几年来查处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手段、原因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引发了对如何预防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2007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7件。其中涉农专项资金案件立案查处6件8人。其中贪污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一、从初查线索和立案情况来看,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呈以下特点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在每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较大比例。汝州市检察院2007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10件17人,其中涉农案件立案查处3件5人,占立案总数的30%。2008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件8人,其中涉农案件立案查处3件3人,占立案总数的42.9%。这些农村基层干部是指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在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只要在依法履行上述职务时,就具有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从总体上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子等手段贪污公款。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任汝州市尚庄乡潘庄村主任时,以自制白条入账的方式,来骗取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另有犯罪嫌疑犯李某,曾任蟒川乡寺湾村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在执行上级部门任务,向乡财政所上报本村纳税户受灾群众名单时,为了骗取国家资金,利用编造虚假申报表的手段,非法获得8070元,并据为己有。二是慷国家、集体之慨,随意将巨额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如曾任汝州市纸坊乡副乡长的彭某某,利用其分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并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类案件还有田某某、崔某某挪用公款案等。三是利用手中权力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如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任汝州市某村支部书记时,村民滕某某为了更多的获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粮款,就与滕某通过事前合谋,利用滕某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的名义骗取国家的退耕还林补粮款20000余元,据为己有。二、乡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体制不顺,监督不力,管理失控。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基层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虽然目前推行村账乡管制度,但是由于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难以到位。有的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群众反映基层干部的问题,基层政府组织不完全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造成职务犯罪发生。财务制度不严,乱收支严重。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财务制度流于形式。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健全。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温床。三是财务人员身份杂、素质低。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财会业务水平较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四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基层组织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从众心理;“咋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正是这些心理因素作祟,导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在看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时,心理产生了极大反差,为了尽快“脱贫”,解除生活“窘迫”,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犯罪情节较轻,但社会影响巨大。乡村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职务不高,权利有限,但具体工作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些人一旦滥用手中的权力,危害很大。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导致了集体财产的严重损失。因此群众反映很强烈,从而导致个人上访、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对日趋严重的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果不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整体预防,势必会毁了一批农村基层干部,制约和阻碍乡村的改革和发展,危及党群和干群关系,以及社会政治稳定。特此,就预防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强思想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党员工作和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基层建设、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将那些德才兼备、办事公道、群众信赖的人推选进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同时,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一定学历、素质高的人充实到基层干部中来。强化乡村基层干部考核制度,严把素质关。可采取民意测评、定期述职等机制,加强对乡村干部工作成绩、遵纪守法等情况的全面考核。对不合格的或不在状态的干部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查实有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的干部应按照党纪国法处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基层组织干部的监督制度,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根据汝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市、乡人大及各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市委、乡党委在农村职务犯罪中的特殊监督作用,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标兵。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发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四是切实发挥好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特有作用。公正的舆论是人民的喉舌,反映群众的心声,既可以褒扬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忠于职守的正气,又可以抨击各类职务犯罪的罪恶行径,使好人好事发扬光大,成为社会的楷模,把坏人坏事公诸于世,激起社会的公愤,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特有功能。同时,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屏障。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有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对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公布得不够全面、详细,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同时引入村官离任审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政府加强对村财务的监督和监管。加大打击力度。虽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不高,但带来的社会影响却很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同时“三农”问题又是我国政府和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更应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制止这股歪风邪气。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力度。以乡村干部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事实为反面教材,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能力,同时强化干部自觉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要使民主理财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杜绝白条子、假票子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适用。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对于重大事项,村委会要集体审查,逐项审查,严格把关,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大大缩小了职务犯罪的作案空间。其次,严格的审批程序比较有力的制约了村干部对资金的使用。改革财政体制,加强对财政的监控。各行政村的所有费用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管,对各项票据、银行单据、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委托银行收款,财政专户管理。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搞好农村干部犯罪综合治理。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搞好教育培训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对明显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查处。在依法打击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抓住个案预防所具有的针对性强、容易被发案单位接受的特点,利用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发案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等,采取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等形式,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之,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繁重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各种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形成对农村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农村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使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结出丰硕之果。新形势下惩治与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对策时间:2010-11-2410:49作者:蔡跃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财政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安排下拨的涉农资金越来越多,对促生产、增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我县近十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2000年至2010年,我县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0件73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占立案总数的58.6%)。在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25件28人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61%),挪用公款案件12件12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9.3%),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9.8%)。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中,大案13件13人,占立案总数的32%。二、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及手段(一)案件主要特点1.涉农职务犯罪比重大,大案比率高,贪污犯罪比较集中。十年来所查办的7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占立案总数的60%。而41件44人中,大案13件,占立案总数的32%,其中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有4件,占31%,10万元以上的案件9件,占69%;尤为突出的是贪污类案25件28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1%。表明直接侵财是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2.犯罪主体复杂化。纵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对比较集中于“村两委”人员,但十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有乡(镇)长4名、乡人大主席1名、国有公司职工2名、非国有公司职工3名、党政部门职工13名,事业单位职工6名,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2名、乡计划生育宣传员1名和村“两委”干部12名。3.从涉案领域上看呈多元化趋势,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环节和救灾扶贫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在查处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