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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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初探【内容提要】目前国家在针对失业现状采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的速度是很快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关键词】社会保障;就业;失业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作为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正受到党和政府以及民众越来越高度的高视。我国的社会保障从建国后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进程,目前新型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作为一项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处在远未成熟的改革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在今后的改革中逐步发展和完善。就业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建设的要求,把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依托阵地,发挥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服务,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随着就业的发展,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摆在了人们面前,这就是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以及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庞大的就业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将不可避免地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一、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固定”就业形式设计的,致使现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对就业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在进入就业领域后入保,存在着一系列障碍因素。认识、分析这些障碍因素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具体表现为:1.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特别是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起步晚,其资金缺口会更大。再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来看,就业人员的规模不断增大,社会保障还呈现刚性增长的特点,这些都会使得保障基金支出较多,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然而,一方面就业人员本身收入不稳定且总体水平较低,由于社会保障实行谁缴费谁受益的原则,一些就业人员的收入只够维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难以参加社会保障[1]。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投资运营收入也会受到限制;不仅国家对就业社会保障事业本来就投入很少,而且地方政府的财政难以到位。有些地方完全可以以没有资金为由,把就业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可见,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成了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3.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分离就业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力成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在就业人员参保方面的制度空白,逃避社会责任,不愿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就业人员多数被排斥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4.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困难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收入也不固定。若是按照固定时间、固定缴费基数和固定缴费率来缴费,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当一部分就业人员经常需要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但目前的制度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比如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不能在另一个地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影响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2]。5.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缺乏专门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虽然有劳动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用于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就业人员保障的专门规定,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就业人员尚未纳入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随着就业的迅速发展和规模的日益壮大,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3]。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国家立法的滞后和地方立法的分散,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社会覆盖面小,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社会保障管理中漏洞较多。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处于失业最高峰时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如今失业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在应对这个挑战的过程中,政府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变。从最初实行再就业工程,在世纪之交的几年中逐渐过度,采取“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双管齐下的方针,来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因此,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目标,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应对当前现状时,我们有必要理清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关系,这对于我们解决失业问题有着非常必要的意义。就业与社会保障分属不同的范畴。就业主要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充分就业是各国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就业状况也成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要相协调,促进就业同样也需要与社会保障发展相协调。在就业压力较大时,首先要积极扩大就业,并通过适度的社会保障来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至少应以不妨碍就业为前提;而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小、就业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则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一)当前就业格局的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新就业格局的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新增劳动力规模巨大,农村劳动力还需要持续不断地向城市转移,因此就业压力将长期持续存在。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之后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就业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就业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计划用人机制被基本摒弃,就业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是就业双向选择,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就业方式和渠道多元化。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剧烈市场竞争,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此外,从就业的产业结构角度看,第一产业就业大幅下降,第三产业明显上升。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制约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二)新旧体制衔接的困难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实现失业保障的社会化,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两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原则上将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下岗与失业并轨。不过,这新旧两种社会保障体制如何衔接的问题,不论在实践中还是政策研究中,都是一个难点。目前来看,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下岗”转“失业”存在困难。第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新体制存在困难。第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原则下的实质性不公平下岗失业人员内部却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按照与原有单位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四类不同的身份即意味着他们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已经由原来的单位足额交齐,失业后续保即可,他们往往比较愿意续缴。而对于大部分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个人账户不实的情况较多,续缴养老保险相对困难。此外,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差别、下岗失业人员内部的差别非常显著,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按照普遍原则征缴费用的。因此,在目标人群的身份、收入等因素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下,看似程序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平的效果也没有足够彰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更大的不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身份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全部。第二,社会平均工资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入。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难以进入门槛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四)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方式不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一是覆盖面窄。二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率过高,作为基本保障的待遇也偏高,既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者,也不利于鼓励劳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三是管理服务不适应就业多元化的需要。四是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对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建议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以及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就业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她们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照顾,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当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因而,我们通过提出一些积极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从多方面推动我国就业人员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1.加快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各个领域,对于社会保障这个涉及海量数据的管理部门来说,情况更不例外,首先,应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就业人员日益增加、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社会保障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只有尽快研制和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等措施,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设立可以直接接待和受理就业者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使就业者参保更加方便;简化程序,使就业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快捷。最后,实施“一人一卡一号”制。不仅为城市各单位人员,而且也要为每个就业人员设立社会保障卡,尽管他们劳动关系不确定、工作岗位不确定、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地点不确定,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并且这笔保障金可以随人而流动[4]。2.完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能否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要建立灵活多样、选择性强、简便易行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从推动就业人员参保的角度来看,一个办法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的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就业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可以说统筹层次越高,问题就越少。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注意两点:一是走渐进式道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二是扶持、扩大调剂基金规模,保证地区间利益的平衡[5]。另一办法是实行纯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就就业人员而言,可以按其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实行一人一户,就业人员无论流动到哪里,均向此唯一账户缴费,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全部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6]。3.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雇用就业人员可以签订书面合同。雇用期限较短的也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政府也应该顺应劳动关系多元化的趋势和就业形式多样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资关系管理制度。其次,完善价格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探索就业人员小时、日、周工资的指导价位,并明确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制定与就业形式相符合的工资支付方式,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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