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7〕137号关于市级各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6〕2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市级各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一)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市级各部门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名称序列设置相应的领导职务名称序列,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处级领导职务职数配备处级领导职务。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两个领导职务层次。因工作性质等原因,确需配备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两个领导职务层次的,应报市人事局批准同意。市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和管理权限设置、配备处、科级领导职务。(二)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配备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在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职数范围内选拔配备处、科级领导职务,并对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市级各部门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其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再组织实施。(三)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程序市级各部门任命处、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将其拟任职人选,在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公示、党组(党委)审议决定任职后,下达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人选,按照规定予以纠正:1.超过处、科级领导职务职数配备的任职人选;2.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任职人选;3.未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任职人选。(四)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变动备案市级各部门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按照规定发生职务变动的,应当填写《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变动备案审核(审批)表》(见附件),连同职务任免文件,将其职务变动等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未备案或备案审查未同意的,各部门自行变动的职务以及级别无效,不与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二、关于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与晋升(一)严格非领导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比例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渝委组〔2007〕128号),各级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除上述已明确可以沿用的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6〕22号)规定执行。2.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的非领导职务由高到低为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其中,调研员、副调研员按规定实行职数控制,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总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按规定不实行职数控制,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开展确定、晋升工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镇街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3.市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机构规格设置其非领导职务名称序列,即:区级(不含双桥区)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双桥区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副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副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县(自治县)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自治县)的市垂直管理部门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应平职改任副调研员。(二)严格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晋升程序1.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逐级晋升的规定执行,不得越级晋升。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2)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3)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5)符合任职回避规定。(6)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2.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开展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并由单位党委或党组审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对确定拟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实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在党委或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拟晋升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由本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审批意见下达任命通知;拟晋升为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由本单位下达任命通知,并按本通知有关要求报市人事局备案。3.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三)严格非领导职务职数控制及职数审批程序1.自2006年7月8日渝委发〔2006〕22号文件颁布施行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下达给市级各部门、市垂直管理部门及经开区、高新区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再执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人事局重新申报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2.市级各部门的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职数,由各单位撰写《关于核定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函》,连同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文件,报市人事局审批核定。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职数,由各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垂直管理机关汇总后撰写《关于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函》,连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务职数文件,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镇街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由经开区、高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行文下达职数,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3.所有确定、晋升的非领导职务均应占本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非领导职务。(四)严格非领导职务变动的备案及审批要求1.市级各部门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根据任职资格和条件,开展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确定与晋升工作,其中拟确定、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的,在按照规定确定拟任人选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1)《XXX(单位名称)关于XXX等X名同志确定(晋升)非领导职务及级别的函》。来函需说明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总职数及配备、空缺情况,非领导职务确定(晋升)工作的经过(包括民主测评、公示等情况),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等。(2)填报《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变动备案审核(审批)表》。(3)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2.市级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晋升公务员为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出任免通知后、报送审核工资变动之前,提交下列材料,报市人事局备案。(1)《XXX(单位名称)关于XXX等X名同志非领导职务及其级别变动备案的函》。来函需说明非领导职务确定(晋升)工作的经过(包括民主测评、公示等情况),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等。市垂直管理部门还需在来函中说明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总职数及配备、空缺情况。(2)职务任免文件及《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变动备案审核(审批)表》。(3)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市垂直管理部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的确定与晋升备案工作,由市垂直管理机关汇总后报市人事局。3.市人事局关于处级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任职的批文及备案情况和各单位的任职文件共同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以及办理工资手续的依据。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职务:(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年限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没有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转业时部队的职务及时确定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确定职务的办法另行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后,非领导职务晋升问题,应坚持先确定后晋升的原则,不能将确定晋升同时进行。在转业到地方工作首次确定非领导职务后,经次年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晋升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在晋升时可将其在部队时所任的职务与现职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3.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公务员,因人事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到新的单位报到工作后,新单位对转任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应及时给予确定,并明确任职时间。4.市级各部门中的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应严格按“三定”规定执行。对在“三定”规定内设机构设置以外,经选举或任命的机关工会主席,团支部、团总支部和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等,是兼职的,其职务按任职人员的行政职务确定;是专职的,可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规定条件确定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四、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公务员职务设置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2.各部门设置、任命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确定公务员级别,必须严格坚持任职资格条件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经查实违反渝委发〔2006〕22号文件规定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