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以前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最初是通过家庭生活进行的。在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学校和专门的教育职业教师以后,教育又部分地委托给学校和教师进行,但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仍负有全部责任。由此可见,家庭的教育权利是一种自然的、渊源深远的权能。欧洲的基督教义和我国的儒家学说都把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父母的基本职责,突出地说明了家庭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教育的国家化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国家在发展生产、管理经济和社会以及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教育的重要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纯粹自发的基础上普及教育,普及教育总是伴以各种社会化、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因此现代国家从分散的地方权威中兴起后,便进一步地把过去一直属于私人、地方或教会管辖范围的教育集中到国家手中,以不同的方式处于国家的管辖之下。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1791年9月,曾在拿破仑政府担任外交部长的夏尔﹒莫里斯﹒塔列朗向制宪议会提出初等教育改革的平等\义务\世俗三原则,这是最早的有关义务教育的最早的思想表达。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义务教育立法的三大主题: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普及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子杂费的措施。世界各国的经验是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没有义务教育也就没有普及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一、义务教育立法: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与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二十五条任何足孩子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中国当前公立学校中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985年。最初这是一场典型的,自上而下进行的,由政府决策层设计和推进的改革。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这场制度性的变迁开始出现若干与之前的改革截然不同的重要特点。改革的动因不是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政府的决策意志,而是来自于制度不均衡所产生的获利机会。制度经济学把这样一种变迁叫做诱致性制度变迁。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改革发生了变化。改革的目标变得变化不居,改革的路径开始发生偏移。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教育改革的1995年: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教育改革的1995年:自由交易关系在学校领域出现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校,一些人愿意出钱上学校,在办学者和上学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教育改革的1995年:市场经济对公立学校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而面临严峻的挑战。许多人认为,在学校中引进市场经济力量可以改变公共教育体制的缺陷。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可供选择的另外一种学校运营方式。这是一种有关公立学校改革的新思路。1995年,在公立学校中集中地出现了一批新的办学形式,不同程度地把公立学校与市场联系在了一起。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教育改革的1995年:市场经济对公立学校的影响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公立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的局部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的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转制”后的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办学的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举办的各种职业和语言培训、学习辅导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由政府举办的各种教育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公立学校举办的独立设置的民办学院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近十年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若干新价值观•市场竞争:引入市场机制,取代或部分取代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为基础的传统公立学校运行机制。•学校自主:在政府与公立学校之间重新进行权力的配置,赋予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利,使学校能够进行市场竞争。•法人化管理:建立公立学校的法人制度,借鉴工商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改革。•经济效益:强调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取代线性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近十年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若干新价值观•教育成本分担:通过学习者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到公立学校的教育服务中来,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教育服务:强调服务意识,把教育服务的接受者视为消费者或“顾客”,赋予顾客选择和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与义务教育面临的挑战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1.强化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2.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3.均衡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平等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4.发展教师教育,提高义务教育师资素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教职工全员聘用制,进一步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国家要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把好教师入口关。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5.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6.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针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针对学校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若干特色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